教師僱主,舍「家長」其誰?

陳麗雯

教師在今年五月開始適用工會法,於是教師們就緊鑼密鼓地在各地成立教師工會,近日更沸沸揚揚的在吵着要和僱主作團體協商,但教育部說公立學校教師的僱主應該是各地方政府勞委會卻說應該是各校校長,但校長又說他們也是和教師一樣算領薪水的、聽上級指令辦事,不應該算是資方或僱主,教育部竟說要要用問卷的方式問大家意見,但卻始終沒有問問家長的意見。

實際上,是家長出孩子出錢,纔可能及有必要設公立學校、請行政經營、再請教師來上課,如以一般企業的標準來看,家長就好像「股東」一樣,家長不是資方或僱主,那誰纔會是?而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單位及學校行政,充其量只可稱是資方或僱主委請的專業經理人,代家長這個資方來管理經營學校,好比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要作什麼事,還要經過股東會授權或同意纔可以。

但想想,家長雖忝爲實質的資方,號稱「校園金三角」的一員,但權力地位卻比小媳婦還不如,舉凡學校決定教師、行政生死的教評會考績會,不是沒有席位,就是最多一票,舉手舉腳也比不過教師的票數,在任何校務決策勞方聘用與否上根本使不上力,實可算各行各業的奇葩

近年來,臺灣到處充斥崇洋媚外情結,好像外國月亮都比較圓又好,就要諸多模仿,好比教師要適用工會法時的說帖,就說這是國際潮流,所以要將老師勞工……,但卻不論及多年來教改媚外失敗的經驗建構數學即爲慘痛教訓)及外國賦予教師勞工權造成教育環境日益惡劣(多國教師罷課罷教、勞工權高漲至無法管理、孩子受教權無從保障)。殊不知,教師變爲勞工後,將與僱主將本求利、討價還價,孩子受教權不知要置於何處?此舉無疑將僅存的傳統尊師重道思想予以幻滅。

但木已成舟,老師既已爲勞工,就要和平理性來看往下要如何走。家長既爲實質的資方或僱主,教師要談團體協約,當然應該要和家長談。但事實上,家長散居各行各業,人數衆多,不可能所有的家長都一起出面和教師談,而是應該派代表來談,又因家長只好比是股東,專業的教育及勞工權問題,應該還是要請出專業經理人(即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校長)來打頭陣,纔有辦法以孩子的受教權爲核心思考來談教師權益

因此,筆者認爲,教師要和僱主作勞工權的團體協商,應該由各地方教育主管單位,號召校長代表及家長代表,加上專業法律人員,組成僱主或資方談判小組,一起和人數衆多的教師團體來談,家長代表包括各家長團體的代表,或各校的代表,人數一定要夠多,且要夠專業,而能進入狀況,不要只是陪席、作橡皮圖章

最後,再次強調,沒有孩子就沒有教師,孩子的受教權沒有先被保護到,教師就沒有勞工權可言,只能回家吃老本。教師要談勞工權,一定要以保護孩子受教權爲前提,否則談無實益

作者陳麗雯,新北市,碩,律師,新北巿中小學家長協會教育議題召集人。本文言論不代表ETtoday新聞立場。參與討論,稿件請寄論壇信箱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