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保安KTV接受有償陪侍,趁機強姦陪侍女

(原標題重慶保安KTV接受有償陪侍,趁機強姦陪侍女)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7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戶籍重慶市山區**鎮**村**組**號附**號,住重慶市江北區**小區**棟**-**員工宿舍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8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於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江北區北濱1號KTV唱歌、喝酒,並接受被害人朱某某的有償陪侍。8月7日凌晨0時許,李某甲、朱某某等人又到江北區興竹路燒烤店吃夜宵、喝酒。朱某某在KTV、燒烤店期間,共計飲用6瓶左右啤酒。8月7日凌晨1時許,李某甲見朱某某喝醉,便意圖與朱某某發生性關係,遂將無法獨立行走的朱某某攙扶至重慶市江北區**大廈**座**-**房間。8月7日3時許至7時左右,李某甲在房間內趁朱某某醉酒不能反抗之機,先後三次強行與朱某某發生性關係。

2020年8月7日10時許,被害人朱某某通過微信朋友趙某某求助,趙某某趕到**大廈後,朱某某報警。被告人李某甲見朱某某報警便藉故逃離,朱某某、趙某某則一路跟隨並與民警保持聯繫,後朱某某、趙某某在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輕軌站出入口攔住李某甲。民警趕至現場將李某甲抓獲歸案,李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甲親屬代爲賠償了被害人朱某某損失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涉案照片病歷材料、到案經過、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趙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鑑定意見;

6.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記錄;

7.監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某甲違背婦女意志,強姦被害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親屬已代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