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奕迴應資助墜樓女嬰 已聯繫並送去"心意"
本站娛樂12月9日報道 日前,黃奕發文表示願意資助墜樓女嬰,9日晚在紅毯上談及此事,表示作爲母親看到這樣的事件很心痛,已經在第一時間聯繫了他們進行資助,將自己的心意打過去,孩子目前還沒有脫離危險,現在還是很擔心。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一個四月大的女嬰被母親從五樓扔下,引發熱議。12月8日晚,黃奕通過社交平臺爲女嬰發聲:“每個小生命的到來,都是上天送給父母的禮物。當小天使來到這個世界,父母就應該對她的生命負責。”她表示願意出資助小女嬰恢復健康,爲其盡一份力量。
黃奕全文:
我一直以爲,每個小生命的到來,都是上天送給父母的禮物。當小天使來到這個世界,父母就應該對她的生命負責。作爲母親,我總想把世上最好的東西留給孩子。今天看到這個只有四個月的小女孩的遭遇,真的很難過。我想不到此刻這樣一個小小的身體里正在承受着什麼,如果她會表達,還有多少難受想說出口。我願意出資助她恢復健康,希望能爲她盡一份綿薄之力。請聯繫我。
隨後,張歆藝轉發表示:“同是媽媽的我特別支持你!加上我一個,聯繫上了以後,微信我!”
事件回顧>>
石家莊四個月大的女嬰被人從5樓扔下,女嬰送醫院檢查結果顯示腦出血、腎積水和肺損傷,但其父拒絕讓孩子入院接受治療,稱孩子在家吸收“天地靈氣”便可痊癒。多部門均稱無權強制送女嬰就醫。
11月30日,四個月大的女嬰靈靈(化名)被人從五樓仍出,當即被送往醫院,臨牀診斷結果爲“顱內出血?休克”。但靈靈父親拒絕讓靈靈入院治療,直接把靈靈接回家。
此後,社區居委會、民政局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先後兩次將靈靈送往醫院複查。第二次送往和平醫院排隊做檢查時,靈靈父親稱“太麻煩”了,直接把靈靈帶回家。
後來在救助站工作人員的多次勸說下,12月5日,靈靈第三次被送往省兒童醫院檢查,據陪同人士說,當時的診斷結果爲有腦出血、腎積水和肺損傷,要求住院觀察。但是靈靈父親依然拒絕,並且簽署了“放棄治療”協議書。
靈靈第一次在醫院的檢查結果
目前靈靈仍在家中,據知情人張涵(化名)說其父親稱孩子在家可以“吸取天地之精華。”附近的幾位“愛心媽媽”,社區和民政局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多次勸說靈靈父親將靈靈送往醫院,均被拒絕。
靈靈父親在孩子被摔下樓第二天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孩子送往醫院前還能吃東西,回來就吃不下了,擔心孩子脊椎受損,不能動,“顱內有點出血,腦袋養養就好了。”截至發稿,記者未能聯繫到靈靈父親。
疑似被患有精神病的母親扔下樓,父親把女嬰單獨留在家中
據此前媒體報道,靈靈疑似被患有精神疾病的母親扔下樓。救助站的工作人員稱已經把靈靈母親送往市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了。
知情人張涵告訴正觀新聞,靈靈母親被送往醫院後,父親常把四個月大的靈靈一個人鎖在家中。每次出門前,靈靈父親只是把靈靈“喂撐”,喂的食量超出四個月嬰兒的承受範圍。
事發後,張涵曾多次去看望靈靈,發現靈靈父親只是給四個月的孩子喝紅豆薏米粉、壯骨粉和蜂蜜等。一些奶粉和薏仁粉已經變質,還有蟲子。
靈靈家中靈靈喝的奶粉和薏米粉
知情人告訴正觀新聞,靈靈剛出生不到10天就曾被母親抱到一樓扔掉,最後被抱回家並未就醫。靈靈曾有一個哥哥,在6個月的時候突然身亡。
張涵稱他們聯繫了靈靈的其他監護人,母親的親屬“不願意管這個精神病人”,奶奶已經過世,爺爺在衡水老家。
多部門均稱無權強制送女嬰就醫
正觀新聞就靈靈未就醫的事情聯繫了石家莊民政局救助站,救助站的工作人員說,他們已經安排了社工每天到靈靈家看望,也有人每天在樓下巡查,防止再有墜樓事件的發生。對靈靈就醫的問題他們還在和靈靈父親溝通。因爲靈靈的監護人——其父親精神各方面正常,救助站無權強制送靈靈到醫院。
記者就此事聯繫了河北省婦女聯合會,婦聯的工作人員稱他們在上週五(12月4日)已經介入。記者向他們說明孩子目前的情況時,他們稱並不清楚。關於能否強制送孩子入院治療,婦女聯合會的工作人員稱“要問一下權益部看有沒有特別的規定。”
靈靈在家中(圖片截取自志願者在網上發佈的視頻)
知情人士曾多次報警,警方稱他們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記者就此事撥打了當地派出所的電話,派出所的工作人員稱他們只能配合協助民政部門,沒有權力採取強制措施。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律師告訴正觀新聞,根據202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張荊律師稱放任孩子的緊急病情不予治療,可以適用(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按照該文件,哪個部門遇到問題,哪個部門就有強制報警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