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會員工因收取咖啡和口罩被炒魷魚?法院:敗訴
(原標題:因收取八杯咖啡和兩盒口罩就解僱員工?法院二審判決:唯品會敗訴)
一場因爲八杯咖啡和兩盒口罩引起的勞動糾紛案,在長達一年的法院訴訟後,近日終於落下帷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唯品會解除和員工吳某某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爲,需支付其賠償金18萬。
此案在社交媒體上引發熱議。因爲員工收取了八杯咖啡和兩盒口罩就被炒魷魚,有網友表示疑問,是不是和客戶吃飯都屬於行賄受賄了;還有網友調侃,看來八杯咖啡+兩盒口罩=一份工作。
收取八杯咖啡和兩盒口罩屬於嚴重違規嗎
據民事判決書顯示,吳某某2013年入職唯品會,直到今年四月被解僱,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13140元。
唯品會方面認爲,吳某某分別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2月收受供應商南極人杜某梅星巴克四杯,總計八杯咖啡供吳某某和小組成員飲用。此行爲觸碰《唯品會管理紅線》第一條:收受不正當利益。
此外,吳某某在2020年2月曾向杜某梅購買口罩兩盒;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吳某某將本人花海倉內購賬號借給公司外人員用於購買內部高折扣福利商品。此兩項行爲違反《唯品會管理紅線》第五條: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公司資源爲自己或特定關係人員謀利。
而吳某某辯稱,自己僅在不知情情況下接受過一次星巴克下午茶,共三杯,價值爲112元。根據唯品會《員工手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顯示,收受禮品屬於正常商業行爲,僅在禮品價格超過200元時需要上報並交於公司。
而向供應商購買口罩屬於個人商業行爲,吳某某已支付相應對價,與唯品會無任何關係。
另外,吳某某表示,花海倉App是唯品會向公衆開放的購物軟件,任何人都可以瀏覽使用,吳某某本人員工賬號與其不相關聯,不會存在泄密情況,並且私人賬號的出借不構成利用公司資源爲自己及他人謀利。
此案焦點在於唯品會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定性問題,吳某某的上述行爲是否構成了嚴重違反唯品會《規章制度》,達到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地步。通過法院裁判文書,界面職場發現,法官認爲吳某某行爲並未觸及紅線,並且唯品會存在選擇性執法問題。
法院判決文書。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吳某某行爲合乎情理,唯品會未盡管理義務
據廣州中院判決書顯示,吳某某飲用供應商提供的咖啡和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均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應認定違反唯品會的規章制度。其次,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吳某某出借花海倉賬號泄露唯品會機密。
不過界面職場發現,法院並未否認吳某某出借賬號行爲對唯品會造成的損失。判決書顯示,吳某某將其內部賬號出借至公司外部人員使用,某種程度上確實造成唯品會一定的損失,雖然不妥,卻不至於被定義爲“品行不端”、“嚴重違反《員工手冊》基本行爲道德規範”。
此外,內購商品雖然價格上有一定優惠,但商品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並不能全部以商品正常市場價值判定唯品會的利益損失。再加之吳某某出借行爲涉及的金額僅爲8262元,即使爲特定人謀利,“無論如何也達不到嚴重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格外強調了唯品會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沒有對吳某某進行口頭談話、提醒或書面警告,未能及時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而是任其發展後,選擇最嚴厲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罰。
“法律雖賦予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隨意自由,而系需以公平、合理作爲基本原則。”法院判決書寫道。
上海尊源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之焰認爲此案的判決,可以避免讓公司的紅線成爲選擇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手段。
“選擇性解除實際上就是我們說的秋後算賬。”王之焰說,“公司發現了這樣的違規情況,卻不及時提醒員工注意,沒有進行適當的告誡,而是直接做開除,這樣的規則並不具有合理性。”
另外在“嚴重程度”的衡量上,王之焰認爲用人單位通常可以在違規方面做層次的遞進工作,比如先是警告,然後是記大過,可以根據具體的實際操作進行量化處理。
事實上,《唯品會員工行爲獎懲辦法》中有提到懲戒原則“以教育指導爲主。對過失員工的處理,提高和改進爲主要目的”“提倡漸進、累積的懲戒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上,唯品會並未遵循。
二審判決引發網絡熱議,網友擔憂如何不觸碰公司紅線
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後,#唯品會二審敗訴#、#如何看待唯品會職場紅線#等話題在微博上迅速發酵,引起公衆的熱議。不少網友認爲,唯品會本質上是其想借故開除員工,但又不願意承擔高昂的賠償損失。
有網友稱:“爲了不賠償員工的18萬元,連喝幾杯咖啡,買兩盒口罩都算藉口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也有網友表示,不反對設置所謂的職場紅線,但是要查清楚爲什麼這麼小的事情就構成所謂的紅線。許多網友表達了同樣的擔憂,是不是自己日常工作時,就會不小心觸碰公司的紅線,同樣遭遇被解僱的命運。
知乎網友王瑞恩認爲,翻舊賬、找出員工工作中的瑕疵做文章,這並不是法律所鼓勵的現象。
“法院的這一判決,對打工人來說是一種鼓勵:別慫,如果發現公司的‘紅線’只是爲了選擇性地執行,名爲倡導價值觀,實爲變相解僱,那麼該懟回去就要懟回去。”
知乎網友王瑞恩在話題下的回答。圖片來源:知乎截圖
據某公司HR透露,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件事,在實操中是難度非常大、風險非常高的行爲。
“大部分所謂的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最後能全身而退,不是用人單位有多高明、多正義、多強大,而是勞動者因爲這樣或那樣的原因不計較、不糾纏、不較真了。”
另一位HR同樣表態,公司在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當遵循我國的《勞動法》。“企業規章制度再嚴格,也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情況下執行,不然損害的不止是勞動者權益,更可能損害了自己企業多年建立起來的聲譽。”
王之焰提醒勞動者,日常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員工的職業道德素養,但是當與領導起衝突,溝通無果情況下,要積極尋求專業人士建議,並同時固定好證據。此次勞動糾紛案法律之所以能夠站在吳某某一方,也是因爲她聰明地保留了充分的證據。
知乎網友陸駿秋律師同樣表示,“勞動者無法舉證,那律師真就是難爲無米之炊,正因爲勞動者有這份證據,纔給了法官底氣來支持勞動者,其他不過是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