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得公開成績排名?教育部的文件到底想說什麼

來源:公衆教育最優解( parents163club)

今天,4月23日,是教育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接收反饋意見的截止日期。

自4月6日官方公佈以來,規定中關於“學校不得公開學生考試成績名次”(以下爲方便起見簡稱“不得公開”條款)的細則再次引發了熱議

絕大多數網友對這個條款持反對意見,但同樣的,絕大多數網友也許並沒有讀過這份官方文件原文,準確來說,大家所反對的,可能只是一句孤立的並不完整的陳述。

爲此我們下載了官方網站上的附件:《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請注意這個括號,所謂“徵求意見稿”,教育部在網站上留了線下和線上兩個地址,明確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反饋意見。

現在我們來看看“不得公開”條款在意見稿的什麼位置,以下是原文:

第二章 保護範疇

第七條(人格權益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學生的規則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學校採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家長,並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隱匿、譭棄以及非法刪除、披露、傳播、買賣。

我們按照這個章程的邏輯逐級來看。

首先,“不得公開”條款是放在“保護範疇”裡去講的,也就是規定了學校應該在哪些維度上保護學生。那麼有哪些呢?包括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平等保護、自由保障、受教育權、義務教育、休息權利、財產權益、肖像和知識產權、參與權申訴權

這其中的每一項,正式文件裡都有細緻的概念界定,我們想說的重點是,這裡所包含的11個小項,是按照重要性來排序的,比如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一定是學校管理上的第一權重,而像參與權或是申訴權這種,相對的適用場景就沒有那麼常見。

所以,“不得公開”條款所屬的“人格權益”這一項,教育部認爲在重要性上僅次於“人身安全”。

那麼什麼叫“人格權益”(也叫“人格權”、“人格利益”)?

從概念上講,人格是指能夠作爲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你如果覺得這個表述很拗口,可以直接去想想哪些東西算人格的外延,比如生命、健康、名譽、尊嚴、隱私、姓名、肖像等等。

人格權益有什麼特徵?大致可以包括非物質性專屬性、無差別性等等,這些屬性很重要,我們待會兒分析“不得公開”條款會提到。

那麼具體到學生的人格權益,學校應該如何保護?

條款總共分了三段話,第一段就開宗明義講了在學校裡最需要保護的人格權益是什麼,是尊嚴,是學生的人格尊嚴。

也就是說,在學校裡,保護好每一個學生的尊嚴這件事,是僅次於身體健康的。(我們且不說在某些極端情況下,尊嚴或者說心理健康,甚至比身體健康還要重要)

也因此,“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學生的規則和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你看,在“不得公開”條款之前,其實有這樣一句話。這意思是說,有一些東西,是應該被公開的,因爲公開的表彰和獎勵,能夠最直接的建立學生的尊嚴感

但是這種公開的表彰,可以包括各種好人好事,卻並不包括當着全班同學的面說小明考了雙百分。因爲對照上下文,很明顯,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和名次,並不在可表彰的範圍內。

現在我們重點來看“公開”兩個字。

具體到學校或者說某個班級,公開其實有兩種可能性:

A.老師將成績和排名公佈給了所有人

B.老師將成績和排名公佈給了部分人

A情況是大多數人看到這個條款第一時間聯想到的情景,這其中就自然牽扯到了尊嚴問題,當然主要是“暫時落後學生”的尊嚴問題,優等生害怕暴露自己成績好這種情況,暫不考慮。

可是B情況又如何呢?比如,老師將成績和排名給那個考全班第一的同學看了看,然後拜託他課下多多幫助名次靠後的同學,這樣行不行呢?

當然也不行,哪怕這位全班第一是位品學兼優的好孩子,他在幫助後進生的過程中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並且沒有露出一絲馬腳——所有人都不知道他曾看過那份排名,這件事依然不行。

所以這件事的本質不是指向尊嚴問題,而是隱私問題,這和條款後面提到的,關於貧困救助、採集個人信息上的保密工作,是一樣的邏輯。

我國的現行法律尚沒有對考試成績算不算學生個人隱私做出明確規定,但從教育部政策的表述來看,官方傾向於給予學生羣體這份基本的人格上的尊重。

反對“不得公開”條款的一方大致有兩個主要論點:

1、學生失去競爭意識,滋長了玻璃心,未來參加高考以及走上社會將遭受更加嚴峻的挑戰。

2、學生不知道自己在羣體中的位置,不利於制定學習計劃,不利於未來的持續發展。

我們先看第一條。制定一個全國性的教育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和制定法律法規要遵循類似的邏輯,就是確保下限。

我們知道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同樣的道理,教育政策只能做最壞的預設:比如我們只能預設所有的孩子都非常玻璃心,而不能預設所有的孩子都無比的樂觀積極。

並且基於之前提到的,人格權益的無差別性等特徵,天性樂觀積極的孩子的人格,和玻璃心的孩子的人格,應該被等量齊觀,而這個所謂的等量齊觀,也是畫一道下限。

這根紅線只能畫在玻璃心的孩子這裡——從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發,我們寧可承受一個樂觀積極的孩子滑向散漫和玻璃心的這種風險(實際上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也不能讓任何一個本就玻璃心的孩子跌落到紅線之外。

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纔是“一個都不能少”的意義所在。

再來看第二條。第二條其實是個實操層面的問題,這個質疑的邏輯就像是:因爲學校沒有公開成績和排名,所以我作爲家長,就完全不知道孩子的成績和排名了。

這就好比一個人只在微信羣裡聊天,私聊一概不回。

很明顯,既然學生有隱私權,那麼相應的,學生也有知情權學生家長向老師單獨詢問自己孩子的成績和排名,就是行使知情權。

放心吧,任何一個對“不得公開”條款提出過質疑的家長,都不可能放棄行使知情權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說,反對條款的家長,才應該是值得自豪的家長,道理很簡單,他們很在意,他們很敏感,而這種在意和敏感本身恰恰是家校合作的基礎,也恰恰是“不得公開”條款完全可以被實施的先決條件。

一言以蔽之,教育部可從來沒說取消成績和排名,也從來沒說成績和排名像保密局檔案一樣是除了老師之外誰都不能碰的東西,“不得公開”條款與其說是給成績這種比較功利性指標一些限制,倒不如說是從法理上做了一次現代性建構

那麼話說回來,成績和排名這個東西,對學生而言真正的作用是什麼?大概有兩方面:

1、搞清楚自己的大致水平和所處的百分位,也就是拿自己和別人比

2、作爲自身水平動態變化的指標依據,看看趨勢如何,也就是拿自己和自己比

然而現實的情況往往是,成績和排名是家長圈的談資,是班主任老師的kpi,是整個社會評價一個孩子優秀與否的唯一標準

其實做家長的,和孩子一道分析考試成績是一項複雜而艱難的工程,家長更應該關注的,本不該是成績是否應該被公開的問題,而是當你拿到一個具體的成績和排名,能夠得出什麼樣有價值的結論

這就好比一場足球比賽,A隊3-0贏了B隊,看熱鬧的人會得出A隊兵不血刃的結論,但在教練或球探的眼裡,這場比賽所能反映出的問題,遠不是一個3-0所能概括的。

眼下,各學校在具體落實“不得公開”條款的過程中,已經摸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儘管這些方法難說盡善盡美,但也足以證明在保護隱私權的前提下,政策條款從來也不是鐵板一塊

而另一方面,這項條款無形中在老師和家長之間平添了許多次單獨對話的機會(如果每一次考試結束後都至少有一次的話),任何對孩子負責任的家長都懂得珍惜這樣的機會。

當然了,如果你還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抓緊在今天給教育部寫信。這裡給大家附上聯繫方式: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衚衕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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