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自動駕駛汽車准入10條”
自動駕駛汽車要順暢地融入社會,需要如下三個方面成熟和完善的條件:一是合格的自動駕駛汽車產品,二是智慧交通支撐管理系統,三是責任分明、能有效保護交通參與者各方權益的交管法規。
深圳市3月23日發佈的《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開創了先河,給各地方政府管理自動駕駛汽車和智慧交通樹立了一個模板。該條例有兩處給筆者留下深刻印象,一是深圳市要建立智能網聯汽車大數據雲控平臺,二是車主須先購買交強險、500萬元以上的三者險和車內乘員險方可開車上路。
公安部3月24日發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在釐清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方面立下了基本規矩,同時也對自動駕駛汽車產品提出了硬性要求,比如說必須有類似飛機“黑匣子”之類的數據記錄設備,以及自動駕駛系統必須得到權威認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交通基礎設施如果出現了問題,建設方或者管理方需要承擔責任,體現出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則,這就給智慧道路設施產品提供者戴上了緊箍。
4月7日,工信部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指南(試行)》(徵求意見稿)(因這份文件正文只有10條,筆者簡稱其爲“自動駕駛汽車准入10條”),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5月8日。儘管這份文件姍姍來遲,但還是清晰地表明,國家要嚴管自動駕駛汽車產品。
去年4月24日,交通部發布了《公路工程適應自動駕駛附屬設施總體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對路肩和路面隔離帶上的車路信息交互設備提出了技術要求,支撐自動駕駛汽車行駛的智慧公路這一新基建也將迅速興起。
交通部、深圳市、公安部、工信部爲自動駕駛汽車相繼發佈的4份文件昭示我們:各方面的規範框架基本上一一搭建起來了,本文開頭所列三方面條件的問題基本有了答案,圍繞在自動駕駛汽車和智慧交通上方的一團團迷霧漸漸散去,人們眼前基本亮了起來,自動駕駛汽車上路行駛的日子越來越近了。
“自動駕駛汽車准入10條”涵蓋企業准入和產品准入兩個方面。直白一點說,其綱要有如下8條:一是企業要創建一套網絡安全機制,建設一個網絡安全運行監測平臺;二是企業須能有效防止網絡攻擊;三是依法收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四是所收集的信息必須存儲在國內;五是在特定行駛環境下,自動駕駛汽車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必須如實告訴駕駛者,而且必須把行駛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六是必須具備人機交互功能,顯示駕駛自動化系統運行狀態,監測駕駛員接管汽車的能力;七是自動駕駛汽車必須具有飛機“黑匣子”那樣的數據記錄系統,能完整記錄事件數據和各方面的自動駕駛數據;八是工信部據此開展准入申請受理、技術審查、應用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
對於第七條,筆者建議補充一句:“黑匣子系統還應該記錄路(網)、GPS等支撐系統是否正常的信息。”
筆者覺得,在企業網絡安全保障要求方面,附件1中有三點內容值得公衆給予特別關注。一是企業應建立車聯網卡實名登記制度,如實登記購車用戶身份信息,並會同基礎電信企業落實車聯網卡實名登記有關要求;二是企業應建立產品售後網絡安全管理機制,包括售後服務、維修、報廢階段的網絡安全保障措施;三是企業應依法依規爲維護國家安全、開展行業監管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在企業軟件升級管理要求方面,附件1提出以下要求:“企業應能夠識別、評估和記錄軟件升級對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相關係統的功能和性能的影響”、“企業應記錄與安全保存汽車產品初始軟件版本和歷次軟件升級相關信息,應能支持汽車產品全生命週期的追溯需求和監督管理要求。”對於前面這點,筆者建議補加一句:“不能借軟件升級之機侵犯消費者隱私。”
附件3明確提出,產品准入測試要求是指申請准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至少滿足模擬仿真測試要求、封閉場地測試要求、實際道路測試要求、車輛網絡安全測試要求、軟件升級測試要求和數據存儲測試要求。筆者認爲,爲了公共安全,工信部設定的門檻理應很高,否則,把關不嚴勢必會導致很多重大事故,激起輿論聲討。這就需要車企認真踏實地打磨自己的自動駕駛系統,不要靠口水忽悠人。
尤其值得讚賞的,是對於數據存儲,附件3明確提出要求:“存儲的數據應能被正確讀取和解析,且不能被篡改。”
應該說,“自動駕駛汽車准入10條”所提要求還是比較全面的,接下來就要看技術要求更爲具體的准入審查門檻是不是足夠高,執行得是不是足夠嚴。如果說這個文件有何不足的話,筆者認爲,還是少了准入之後犯規的嚴懲措施,因爲如此才能真正把保護公衆和國家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競爭優勝劣汰等管理目標落在實處,以免車企把“准入”當作一塊用過就扔的敲門磚。秦淑文 《 中國汽車報 》(2021-04-12 0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