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雙11”避開直播賣貨的7個“坑”
“雙11”走進第12年,直播今年成了商家的“標配”。但直播帶貨“光鮮”的背後,也埋了許多“坑”。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發佈了《網絡直播侵害消費者權益類型化研究》報告,梳理了7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其中包括:虛假宣傳、退換貨難、銷售違禁產品、利用“專拍鏈接”誤導消費者、誘導場外交易、濫用極限詞和直播內容違法。
據中消協統計,目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直播帶貨商家未能充分履行證照信息公示義務;部分主播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涉嫌存在宣傳產品功效或使用極限詞等違規宣傳問題;產品質量貨不對板,兜售“三無”產品、假冒僞劣商品等;直播刷粉絲數據、銷售量刷單造假“殺雛”;主播將消費者引至第三方,該平臺信用資質不佳或是引誘消費者進行私下交易;部分商品售後無保障,消費者難享“三包”權利等。
今年3月,中消協發佈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在線調查報告》顯示,消費者對直播購物中宣傳環節滿意度最低,僅爲64.7分,其中,虛假宣傳是重要的考覈指標。
中消協發現,某頭部主播在電商平臺直播間銷售某品牌脫毛儀後,消費者在豆瓣、微博等平臺集中反映該產品存在版本不一致的問題,這是“圖文不符”的典型表現;浙江一公司在某平臺的直播間銷售其生產的瑤浴產品,宣稱產品可以“祛溼驅寒,疏通經絡,護肝養腎”,但產品實際上並不具備上述功效,公司也無法提供有關證明。事實上,商家利用消費者對健康的需求心理,誇大宣傳產品療效,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存在明顯的虛假宣傳。
在直播電商購物中,虛假宣傳是問題高發地。中消協指出,根據虛假宣傳內容不同,網絡直播銷售中的虛假宣傳主要包括兩種行爲,一是圖文不符,推薦產品與實物不一致;二是誇大宣傳,毫無根據地誇大產品功效。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播帶貨作爲新型網絡購物方式,應提供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但現實中,某些網絡直播電商出於各種理由不遵守該規定,因拒絕售後、限制退貨、拒絕退貨等問題導致的消費糾紛頻發,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在線調查報告》中顯示,消費者對售後退換貨滿意程度爲72分。更有甚者,在直播間裡賣起了違禁品,中消協發現,一些在線下禁止出售、限制出售的物品,悄然通過網絡直播電商流入市場。
主要表現爲直播電商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公然銷售野生動物;直播電商不具有相應資質,隨意銷售處方藥,還有的銷售假藥。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未經審查不得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佈前審查的廣告。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直播電商會利用直播間裡的“專拍鏈接”來誤導消費者。專拍鏈接是賣家在直播間裡專門設置的貨物購買鏈接,有的主播只在直播間內通過語言介紹產品特性,然後告知消費者通過下方的“直播下單鏈接”“直播專拍鏈接”“xxx號寶貝”等僅標註價格的鏈接進行支付。
這些鏈接內不包含與所售商品相對應的詳情介紹,即使消費者購買到的商品與主播介紹的商品一致,該鏈接仍屬於違規的專拍鏈接。如果消費者使用主播提供的專拍鏈接,將導致消費者無法通過購買記錄證明所購產品的指向,若主播刪除直播回放或不保留回放,消費者在維權時將難以拿出相關證據證明雙方交易的內容,自身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有的網絡直播電商還通過語言、文字、圖形、動畫、動作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引導消費者轉入原網絡直播電商平臺以外的微信等社交軟件平臺進行交易。
中消協發現,場外交易消費者在維權時往往存在舉證能力、主體認定、責任分擔等方面的較大困難,建議消費者應儘量避免進行場外交易,如發現主播存在誘導進行場外交易行爲的,要及時通過截屏、錄像等方式保存有關證據,並及時向網絡直播電商平臺投訴舉報。
在網絡直播電商中,處於信息劣勢地位的消費者往往在“限量秒殺”等言語引導下“衝動消費”,有的主播便用“最佳”“第一”“頂級”等極端描述性的詞語,誇大產品的功能和價值,博人眼球、提振銷量。
中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直播狂歡購物“雙11”,既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費,繞過商家套路,也要擦亮雙眼,注重維權,合法自我保護,才能真正抓住這場購物節帶來的優惠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