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0萬貸款未收到卻被要求還貸 商人起訴包商銀行
(原標題:2250萬貸款未實際收到卻被要求還貸 內蒙古商人起訴包商銀行)
2014年,內蒙古包商銀行以另行提供1800萬元流動資金爲條件,讓本來是抵押擔保人的盧春光承擔騙貸人2250萬元債務以彌補債務漏洞,後來包商銀行不僅沒有按約定放貸1800萬元,卻對盧春光沒有實際收到的2250萬元申請了強制執行。
包商銀行的一份內部文件顯示,2250萬元貸款放出後直接用於償還騙貸人的欠款。也就是說,名義上作爲借款人的盧春光根本無法實際佔有和使用該筆貸款。
10月27日,包商銀行分管整合不良資產的臨時負責人接受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採訪時表示,包商銀行不良資產還沒完全承接,具體情況不清楚。而涉案的包商銀行紅山支行原公司部主管信貸的劉主任則表示,已離開包商銀行,相關情況不便接受採訪。
合同票據都是僞造,騙貸人獲無期徒刑
內蒙古商人盧春光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從2010年開始,因生意往來需要,他與赤峰金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國富有了一些合作,“主要是資金拆借往來”。2011年,在任國富的要求下,盧春光將房產證抵押2年,爲任國富在包商銀行赤峰分行辦理4400萬元承兌匯票中的2200萬提供了擔保。
2013年,任國富因涉嫌騙取貸款、承兌匯票等,被公安機關拘留。此時盧春光才知道,任國富涉嫌騙取銀行貸款和票據共計4.4億餘元,詐騙以及合同詐騙1.6億餘元。2012年11月,任國富虛構赤峰金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東風悅達起亞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汽車的理由,在包商銀行赤峰分行辦理4400萬元承兌匯票。
“案發後才知道,任國富所有合同票據都是僞造的,貸款合同都是無效的,我作爲當時不知情的擔保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責任。”盧春光說。
2015年6月,任國富因詐騙罪和騙取貸款、承兌匯票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2013年12月5日,包商銀行制定風險化解方案,認爲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將債務“平移”給抵押人盧春光。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擔保人要背騙貸人的債,銀行操作2250萬元空貸款
“2014年,包商銀行找到我,讓我對任國富2200萬承兌匯票的擔保承擔還款責任。”盧春光說,一開始自己覺得不妥,畢竟任國富的行爲已經被認定爲詐騙,而文書合同均是僞造,銀行放出貸款,本身具有一定的責任,自己作爲抵押擔保人對騙局不知情。
此後,包商銀行向盧春光承諾,如果對任國富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銀行將再爲盧春光的企業提供1800萬元的流動資金,確保企業運轉。
爲了企業發展,盧春光答應了包商銀行的要求。2014年1月,盧春光以公司名義與包商銀行簽訂了225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後,包商銀行所承諾的貸款遲遲未到賬。
根據包商銀行紅山支行在庭審中提供的卷宗材料顯示,2013年12月5日,包商銀行制定任國富所屬金都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墊款風險化解方案,銀行認爲任國富已經被公安機關羈押、其公司已經停止經營,均失去還貸能力,尋求償還資金已無可能,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將“債務平移”給盧春光。
2013年12月9日,包商銀行紅山支行向包商銀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出具調查報告,提到發放給盧春光的貸款到賬後,2250萬元貸款立即用於化解任國富公司的不良債務,此過程在銀行“直接操作辦理”。同年12月27日,包商銀行東部審批中心向赤峰分行出具《授信業務審批通知》,同意該2250萬元授信,但要求本筆貸款“封閉操作”,貸款放下後直接用於償還任國富公司欠款。
盧春光的代理律師表示,包商銀行名義上是向盧春光提供2250萬元貸款,實爲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債務,2250萬元貸款流程全是由銀行直接封閉操作完成並直接回流至其賬戶,名義上的借款人盧春光根本無法實際佔有和使用此資金。
▲2013年12月9日,紅山支行向包商銀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出具調查報告提到,發放給盧春光的貸款到賬後,2250萬元貸款立即用於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債務,此過程在銀行直接操作辦理。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商人稱一分錢都沒收到,銀行卻要求還貸2250萬元
2017年,包商銀行承諾的1800萬元流動資金未到賬,盧春光卻因一直沒有還2250萬元貸款,被包商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盧春光對“子虛烏有”的2250萬元貸款拒絕償還,並將包商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以及相關的抵押擔保合同無效,並不予執行。
包商銀行表示,雙方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經過公證處公證。銀行在合同簽訂後,將2250萬元貸款打入了盧春光的公司賬戶,已經履行了放款義務,借款到期後,盧春光沒有按時還款,因此銀行申請了強制執行,現要求法院駁回盧春光的起訴。
2019年11月,內蒙古赤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包商銀行將2250萬元貸款打入盧春光公司的賬戶後,當日轉賬至任國富此前控制的公司賬戶。據此,法院認定雙方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有效,盧春光的起訴證據不足,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判決書並未提及包商銀行內部文件有關“債務平移”等多份證據的真僞以及證明情況等問題。
▲2014年3月25日,包商銀行紅山支行給盧春光的公司賬戶上放款2250萬元,隨即又將該款項轉出,收款人是任國富的金都公司。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銀行打款後隨即又轉走,商人稱賬單上沒有自己簽名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一份包商銀行單位賬戶對賬單顯示,2014年3月25日,包商銀行紅山支行給盧春光的公司賬戶上放款2250萬元,隨即又將該款項轉出。包商銀行進賬單(回單)顯示,盧春光的公司作爲出票人,收款人則是任國富的赤峰金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票據種類是“轉”。
盧春光表示,包商銀行進賬單(回單)上手寫的內容都是包商銀行人員寫的,沒有自己本人及公司的簽字和蓋章。“這證明了包商銀行卷宗材料裡《授信業務審批通知》的內容,證明同意2250萬元授信,但要求本筆貸款‘封閉操作’,貸款放下後直接用於償還任國富公司欠款。”盧春光說。
10月27日,上游新記者致電涉案的包商銀行紅山支行原公司部主管信貸的劉主任,其表示已經離開包商銀行,相關情況不便接受採訪。
記者隨後又多次致電涉案的包商銀行紅山支行行長,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去短信亦未回覆。
包商銀行分管整合不良資產的臨時負責人表示,包商銀行不良資產還沒完全承接,具體情況不清楚。
上游新聞記者 李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