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311核災十週年】刑事究責之難
▲10年前發生的311日本大地震,造成福島電廠輻射外泄而產生諸多傷亡,爲此,檢審會強制起訴東京電力公司高層。(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2011年3月11日,日本因地震造成大海嘯,使得東京電力公司位於福島的核電廠冷卻系統失靈,散佈出輻射,雙葉醫院因未能即時撤離,造成40人死亡的慘劇。傳統上,對於這類複合性災害,尤其是如此大的天災,往往是以民事求償或國家賠償來究責;但福島電廠所造成的災難太大,就出現對東京電力公司高層的刑事究責。311大海嘯規模之大,即便事前盡了注意義務,能否因此防止人員傷亡,且在集體決策下,如何歸責公司高層都是問題。
東京電力公司高層對於核電廠可能造成的風險,本來就有管理監督的義務,只是對於此等注意義務要到何種程度,卻可能存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由於日本東岸沿海,常因海底地震形成大海嘯,故防波堤的高度一直以來都會不斷修正,而21世紀便已經將海嘯高度預測,不斷提高至十公尺以上。甚至在2008年以後,由於考量超強地震的可能性,已有不少官方與民間學術機構報告指出,必須儘速強化防止海嘯的堤防設置,尤其是核電廠。只是建立高大的堤防或者防護海嘯措施,除了耗費巨大外,在天災難以預測下,到底要建到多高,也沒有任何標準。
更大的爭點則來自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即便認爲東京電力公司高層未能善盡注意義務,但海嘯規模之大,就算公司高層將防波堤設施做到極致,恐無法阻擋災害的發生。甚且,當初災難發生時,負責救難的自衛隊也因延誤救援造成人員傷亡,而這也未必與輻射外泄有關,就使因果關係的連結可能被切斷,致僅屬過失未遂,則在過失犯不處罰未遂下,只能以無罪判決。
如果以罪刑法定、罪疑惟輕等觀點來看,東京地院判決無罪,似屬理所當然。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是由平民組成的檢審會所強制起訴(參考文章:吳景欽/311核災十週年看日本檢審會對檢察權的抑制),其理由無非在於,就算有天災因素夾雜其中,也不能否認人爲疏失,且公司高層乃是最終決策者,自應爲歸責對象。再者,起訴並非要達於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有罪門檻,面對如此重大的傷亡,也不應由檢察官恣意爲不起訴,而應藉由公開審判來接受全民監督。
很明顯的,檢審會除了法律判斷外,也包含整體性的經驗法則。只是在審判者仍是以法律爲主要考量下,檢審會的起訴受到嚴苛的挑戰。證諸過往日本類似的公安事件,幾乎出現同樣的模式,即由檢察官爲不起訴、檢審會爲起訴建議、檢察官再爲不起訴、檢審會強制起訴,然後法院三審無罪確定。如此的結果就得出:人民的意志很一致,但司法者的意見更一致。
過失致人與死罪在日本並非屬於裁判員審理的案件,自然無緣看到在人民參與審判下,是否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在此可預測未來東京電力公司的刑事究責案必會以無罪爲終,只是時間的問題。面對集體性、結構性的犯罪,是否必須改變傳統以個人爲究責中心的刑事法體系,就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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