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衍生諸慶恩冤案 高檢署今聲請再審

富商翁茂鍾(如圖)與法界人士不當交往,除有40名司法檢調人員行政調查懲處,當年翁衍生的「諸慶恩僞造定存單冤案臺灣高檢署認爲當年高等法院對諸慶恩案判決有諸多重大瑕疵,並以有新事證爲由,今向高院聲請再審。(本報資料照)

翁茂鍾案衍生諸慶恩冤案,高檢署吳怡明今說明聲請再審理由。(陳志賢攝)

富商翁茂鍾與法界人士不當交往,除有40名司法檢調人員遭行政調查懲處,當年翁衍生的「諸慶恩僞造定存單」冤案,臺灣高檢署認爲當年高等法院對諸慶恩案判決有諸多重大瑕疵,並以有新事證爲由,今向高院聲請再審。高檢署強調,希望提再審能還諸慶恩清白,也還給家屬公道

高檢署認爲,高等法院當年對於諸慶恩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提出百利達的統計表利息截本等資料,加上同案無罪被告均證稱百利達的NCD有效,但高院當時卻沒有調查;此外,百利達銀行1999年函覆財政部函文,高院也未採納。另外,高院民事庭判決則證明怡華公司當初並未因諸慶恩案受有任何損害。

高檢署指出,1990年翁茂鍾旗下的怡華公司以本票憑證向百利達銀行(現改名法國巴黎銀行)申請1000萬美元信用額度,進行股票選擇權投資,不料最後慘賠946萬美元,無力償還;百利達銀行1997年向臺北地院提告,要求怡華公司償債。

此時,怡華財務副總吳仙富突向臺南地檢署自首,指當時用來向百利銀行借款擔保的本票及相關憑證,是他所僞造,與公司無關,時任南檢承辦檢察官的曲鴻煜及檢察長方萬富採信其說法,予以起訴,臺南地院則依僞造文書罪判吳仙富2年徒刑、緩刑3年,免關確定。

因吳仙富扛責,法院認定怡華不知情,判免賠946萬美元確定後,翁茂鍾轉而向時任臺北市調查處主任秦臺生檢舉,指控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涉嫌利用假的定存單向怡華追債,秦臺生當年報請北檢指揮偵辦後,諸慶恩因此被起訴。

諸慶恩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卻改判4月徒刑、緩刑3年,諸除自己提上訴,亦請高檢署爲其利益上訴,但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抑鬱離世,最高法院卻對檢方上訴部分,以被告死亡判決不受理,另諸上訴部分,則予以駁回,造成一案兩種裁定結果離譜情形

怡華公司原本不是直接被害人,因諸慶恩被判有罪確定,遭怡華在免提500萬訴訟費情形下,提告諸求償5.4億元,因諸病故,民事訴訟由諸的一對幼女承受;諸妻不堪折磨,拋棄繼承,幼女則辦理限定繼承,直到2004年法院才判2人免賠確定。

翁茂鍾案爆發後,司法院法務部分別針對與翁不當交往的司法檢調人員進行調查,認定有40人有不當接觸,包括偵辦翁相關案件的前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曲鴻煜及檢察長方萬富、調查官秦臺生與翁有不當往來,進行行政懲處。

法務部並要求高檢署、臺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臺中高分檢署,針對與翁茂鐘有關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僞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僞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及「應華炒股案」4案重啓調查。高檢署今針對「諸慶恩僞造定存單案」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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