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聲請再審遭駁 臺高檢署:違背「誤判零容忍」提抗告

臺灣高檢署辦公室外觀 。(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銀行經理諸慶恩涉僞造定存單,被判刑後病故,臺高檢署認有冤屈,向臺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臺高檢署認爲,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再審制度意旨,20日提出抗告

臺高檢署表示,該署檢察官於5月17日收受臺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裁定,認爲:上開裁定有訴外裁定、違背論理法則、裁定不載理由、理由矛盾及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等諸多違背法令情事

其中臺高檢署檢察官並未就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411號不受理判決聲請再審,但臺高院裁定卻以其爲程序判決爲由,認不得聲請再審;又就臺高檢署檢察官於再審聲請書及歷次補充理由書,所提出之各項聲請理由,於裁定中未置一詞說明何以不採之原因;且對臺高檢署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不僅未予調查,復未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等情。衡諸該裁定有諸多違誤,因此20日提起抗告。

臺高檢署抗告書認爲,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一案,未獲法院公平審判,臺高院裁定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之再審制度意旨。 1.按最高法院106年度臺抗字第842號裁定指出:(1)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關於爲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的規定,彰顯系對於「誤判零容忍」的堅持與救濟

(2)如果有人無辜、蒙冤、受屈,國家當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系現代文化進步、法治昌明國家應有的基本理念,法院作爲國家司法機關,自應懍於「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認知,積極承擔審判職責,以貫徹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

(3)受判決人對於其先前受有罪判決確定,仍感冤抑,出於「在哪裡跌倒,就從那裡站起」的心願,依循司法再審途徑請求救濟,法院沒有理由將之拒於門外,准予再審,即不失爲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

2.諸慶恩遭訴僞造文書等案件之偵審過程,並未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審判,於臺高院判決有罪後,深感冤抑求救無門,無奈之下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致未能取得企盼之無罪判決本件臺高院裁定駁回諸慶恩案之再審聲請,將之拒於救濟之門外,顯然違背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所揭示「誤判零容忍」之再審制度意旨。

3.臺高檢署檢察官爰提起抗告,企盼「法院作爲國家司法機關,懍於『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認知,積極承擔審判職責,貫徹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撤銷臺高院裁定,以平抑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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