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銀行前經理諸慶恩冤案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原因曝

巴黎銀行前經理諸慶恩冤案,律師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中時資料照)

富商翁茂鐘的筆記本意外揭發臺灣司法醜陋的一面,當年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案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但諸在2003年死亡未上訴因此確定,他的律師李念祖主張,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釋752解釋後,雖然改爲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可上訴,但未給死亡諸的妻子上訴第三審違憲,憲法法庭認爲李只是辯護人非當事人,裁定不受理。

李念祖律師主張,他是諸慶恩的辯護人,享有爲保障受判決人之憲法上權利而爲訴訟行爲之權利,包含聲請憲法裁判之權利,所以爲維護諸的身後所享有無罪之名譽權,具有提起本件聲請之訴訟辯護權能。

李主張,諸慶恩涉僞造文書部分,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刑4月,但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未賦予予已死亡被告之配偶就第二審有罪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屬違憲,釋字第752號解釋應補充解釋讓諸可以適用。

憲法法庭認爲,諸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003年5月24日死亡,並無爲本件聲請之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李念祖是辯護人,尚難認其有何憲法上權利因判決或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而受侵害,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就解釋聲請補充,裁定不受理。

本刑3年以下輕罪及竊盜罪,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依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不得上訴,但2017年大法官會議認爲,這樣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作成752號解釋宣告違憲、立即失效,這類型的官司尚未定讞者,都可據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當年檢方以僞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諸慶恩,臺北地院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2002年改認定,諸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將他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商會法部分仍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諸也對有罪部分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在2003年5月24日因病死亡,於是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