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長林鴻明掏空金尚昌案 更審改重判10年

林鴻明。(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臺北101大樓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涉嫌在1998年間,利用淡水大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並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一審將他重判9年半,但二審改輕判1年8月。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20日又將他改重判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

本案於1998年發生,檢方起訴指出,當時林鴻明上市公司金尚昌的負責人,金尚昌以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米蘭段兩批共72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合計18億5千餘萬元,但2001年起繳不出本息,2002年起就被中聯列爲呆帳催收。由於林鴻明所在的宏國集團也是中聯信託的大股東,林鴻明在得知中聯打算把對金尚昌的債權打折出售,於是出資12億元找白天鵝建設面向中聯買下。再以人頭公司、人頭地主,將這批土地過戶,從中獲利12億餘元,林鴻明全部私吞。

檢調單位偵辦後,2012年發動大規模搜索,並將林鴻明聲押獲准。全案於2013年偵查終結,檢方對林鴻明依照《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對林鴻明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4億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林鴻明重判9年半,但上訴二審後,高院2015年間卻認定林鴻明僅犯「僞造文書」、《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等罪,輕判1年8月與3月,3月部分可易科罰金。二審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進行更一審。

更一審於20日宣判,高院認爲林鴻明犯下《證券交易法》「不利益交易」、「財報不實」等3罪,犯罪所得高達19億4319萬餘元。高院審酌林鴻明身爲企業家,具相當社經地位,有一定影響力,理應恪遵法令;但其擔任金尚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卻精心謀劃並主導使公司爲不利益之交易,另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以牟取個人私利,非但直接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亦足以嚴重危害證券市場之穩定及大衆投資人權益,且犯後未思己過,飾 詞卸責,呈現相當之惡性,自不容輕縱。高院因此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0年,並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億9千餘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