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長林鴻明掏空上市公司 確定要入監8年1月
前臺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最高法院判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去年遭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沒收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定讞,他另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3月,經檢方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執行8年1月。可抗告。
林鴻明是「三重幫」、宏國集團第二代,其父親是宏國集團創辦人林堉琪,他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淡水水仙段13筆土地及米蘭段59筆土地,分別向中聯信託設定抵押擔保借款11億元及7億多元,但2001年起即未正常繳息。
林鴻明因覬覦這些土地開發利益,將土地移轉給自己掌控。其中,2002年他指示人頭買受米蘭段土地,在中聯信託未同意下,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人頭,再回流4.8億元的利益給林三號公司,獲利3.05億元。
至於水仙段土地部分,林安排白天鵝建設公司以12億元標購債權,再使白天鵝公司將債權讓與給他掌控的啓揚公司,水仙段土地擔保等債務以7.5億元取得,但他未付清價款。
林再指示金尚昌公司與啓揚公司締訂「以物抵債」契約,使金尚昌公司將水仙段土地及興建權利移轉給啓揚公司,以「抵償」該土地擔保的本金11億元債務,金尚昌公司因此遭受1.4多億元的損害,讓啓揚公司獲取利益,去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判刑8年定讞。
但林另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在2015年遭判刑3月確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考量林的犯罪情節、行爲次數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林經高院函詢後表示無意見等,裁定應執行8年1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