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達掏空案賠償大逆轉 更審改判董監事賠7千餘萬元
▲博達掏空案,高院更審改判董監事須賠償7千餘萬元。(圖/記者季相儒攝)
前股票上市公司博達科技掏空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案發後向博達的董監事等人起訴求償。一二審均判決免賠,案經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7日更一審宣判,改判博達董事陳韻如、監事賴哲賢2人須分別負擔賠償1534萬餘元、5551萬餘元,合計判賠7086萬餘元。可上訴。
博達科技公司於1991年由當時的董事長葉素菲創立,1999年獲頒國家磐石獎,當年底以每股85.5元掛牌上市。公司財報對外宣稱擁有獨步全球的砷化鎵生產技術,且各大企業爭相入股,手上訂單滿到3年內都做不完。但財報假象在2004年6月破滅,當月份公司負債近30億元而跳票,股票隨即被打入全額交割股,一週後就停止交易。
博達神話破滅後,董事長葉素菲隨即被士林地檢署偵辦,並聲押獲准,被提起公訴。2009年11月間,葉素菲遭判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8000萬元定讞,隔月即進入桃園女子監獄服刑,而後轉至臺中女監外役分監,日前雖聲請假釋,但未獲準。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受害投資人求償,高等法院2015年間二審判決葉素菲、博達公司、葉素菲胞弟葉孟屏、葉孟川等博達高層、董監事等10多人應連帶賠償受害投資人近54億元。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另外投保中心也向博達的董事陳韻如、監事賴哲賢等人求償。一二審均未判準賠償,案經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7日更一審宣判,更審法院改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履行其法定董、監事職務,致博達公司財務損失,必須賠償,經過計算後,判決陳韻如、賴哲賢2人須分別負擔賠償1534萬餘元、5551萬餘元,合計判賠7086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