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嘉:房地產稅有助於打造服務型政府

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 李宇嘉

時下,房地產稅“落地”成爲熱議話題之一。一方面,這反映了我國民衆個人財產從少到多,由計劃經濟時期到市場經濟時代變遷;另一方面,構建公民納稅政府服務的自主意識和良性循環,迫切需要個稅、房地產稅等作爲直接稅財產稅工具介入,是社會現代化的縮影

不過,除個稅爲“就業單位代繳”外,由於我國沒有對個人徵稅的傳統,稅務部門習慣了企業在系統裡直報。可是,推出房地產稅涉及民衆的民生私產,能否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平,特別是如何使那些避稅能力強、擁有房產多的富人有效納稅,是個大問題

首先,我國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自然人納入繳稅規範,探索信用懲戒、銀行扣款等確保徵稅效率。美國個人信用體系相當成熟,欠稅滯納金很高,信用約束很強,但每年仍有超過120億美元的房地產稅拖欠。

其次,爲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服務的數據和技術工具要到位,以使房屋有可信賴的價值評估體系。

再次,是爭議處理。房產評估是否公允?怎麼解決爭議?在法人單位納稅時代,這些問題是不存在的。作爲最大宗的消費品資本品,哪怕一個百分點的稅基變動,也是不菲的數目。如何解決可能出現的海量爭議和投訴,這就要求不僅評估技術和評估過程要可信賴,還要建立法律保障下的爭議處理機制。

最後,綜合考慮國內國外的情況,從規模上看,房地產稅也很難代替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市場現有各種稅費。目前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房地產綜合稅費貢獻,仍是地方政府主要收入來源。

如果此前社會各界對“是不是要徵收房地產稅”還有疑問的話,那麼,從兩會期間傳遞出的信息來看,房地產稅“落地”的路徑正逐步明晰。那就是,按照中央決策部署,目前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起草和完善房地產稅法律草案。房地產稅總體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按照這個總體思路,目前正在設計、完善,並進行論證和聽取意見。

目前,我國收入不平等主要是財產收入上的不平等,而非工資收入上的不平等。國際上普遍存在的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四大利器”: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遺產稅和不動產稅,在我國還有待完善。對主要由資產增值帶來的收入差距,無論從財富社會性包容性,還是從經濟可持續增長看,都需要理性地通過稅收加以調節。在定位上,房地產稅首先是“調節稅”,然後纔是“收入稅”。

在一些已實施房地產稅的國家,對低收入者孤寡家庭等都有稅收優惠,還通過評估價打折(美國有些州打三到四折)、在房價上漲時降低稅率(美國有些州稅率低至0.2%)、將房地產稅支出佔居民收入比例控制在一定水平(美日都要求控制在3%至5%)等辦法,使房地產稅對普通居民家庭沒有太大影響。就我國而言,首套房一定面積免徵房地產稅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只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量力而行地改善自己的住房需求,而非靠“炒房”致富,推出房地產稅不會影響到普通居民家庭的正常生活。

基於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房地產稅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將更規範,以滿足民生和公共服務爲訴求。那麼,推出房地產稅,制度變革的意義遠甚地方財源轉換。

從國際經驗看,房地產稅有明確的用途限制(如50%用於學區建設,其餘搞治安修路架橋等,不能用於償債和轉移支付,在年底稅票上列出明細等),把完善的公共服務外溢爲房價上漲,使業主普遍受益。城市管理者要做的是,讓更多人到本地經商、就業、買房,這樣稅收自然就來了,這就是公共財政支持下的服務型政府的運作路徑。我國徵收賦予收入調節功能的房地產稅,並非簡單地增加個人稅負,而是調節住房資源分配、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實現包容和可持續增長的題中應有之意。與個稅改革(提高起徵點、增加抵扣項)結合來看,完全貫徹了“有增有減”、結構性減稅、總稅負不增加的思路,對服務型政府的長遠改革而言,意義非常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