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撞死執行公務交警 黑龍江一男子被判死刑

(原標題:死刑!醉酒駕車撞死執行公務交警!)

2020年11月27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玉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並當庭宣判。裁定駁回趙玉林上訴,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趙玉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21時20分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在雙城鎮精兵衚衕兩側設置兩處檢查卡點,依法對過往車輛駕駛員酒駕等違法行爲進行檢查。上訴人趙玉林醉酒駕駛吉利轎車駛入精兵衚衕,在交警持酒精測試發光指揮棒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趙玉林加速繞開攔截的交警強闖第一道卡點,在看到前方第二道卡點的交警正在路中央執法的情況下,仍駕車加速衝卡,撞飛執勤交警被害人單立冬,致單立冬胸肋骨及股骨多發性骨折,肝、脾破裂,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致現場待檢起亞轎車內駕駛員喬某、乘車人李某受傷。趙玉林在繼續駕車逃逸過程中,車輛撞上精兵衚衕東側四野廣場花壇,趙玉林棄車逃跑,後被追趕來的交警當場抓獲。經鑑定,趙玉林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46.02mg/100ml;趙玉林所駕吉利轎車行駛速度爲82.66km/h;喬某所駕駛起亞轎車損失6580元。

庭審中,法庭組織檢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訴人趙玉林作了最後陳述。休庭後,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評議,並報審判委員會討論,當庭宣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趙玉林醉酒後駕駛車輛,在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攔截檢查時,爲逃避酒駕處罰,不顧在場人員安危,駕車加速強行連闖兩道卡點,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一臺車輛受損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趙玉林曾多次違章駕駛,案發當天不聽勸阻,執意酒後駕車,並加速衝卡,將正在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察撞致死亡,在明知撞上執勤交警後,繼續駕車逃離直至車輛撞上障礙物,棄車逃跑,並唆使同車人逃跑,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遂作出以上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安幹警,被害人、上訴人家屬及多家媒體記者40餘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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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松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烤串聚餐飲酒後,譚明明駕駛豫NE5S55瑪莎拉蒂越野車拉着劉松濤、張小渠離開,沿永城市東城區沱濱路、文化路等多條城市路段行駛。行至花園路時,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接連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相剮碰,因無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車主及周圍羣衆上前勸阻,坐在後排的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譚明明即駕車強行衝出,沿花園路、車集路向東外環路方向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街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使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他人車輛損失10餘萬元。

經鑑定: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爲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毫克/100毫升、170. 36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爲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瑪莎拉蒂萊萬特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爲120公里/小時-135公里/小時;被害人葛某某、賈某某在車輛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爲重傷一級;譚明明構成重傷二級,劉松濤構成重傷二級,張小渠構成輕傷一級。

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與被害方分別達成和解協議。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譚明明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造成兩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和財產損失,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與譚明明共同飲酒後,對譚明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明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譚明明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爲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松濤、張小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明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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