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分租 國稅局:僅住家部分列報利息扣除額
▲房屋分租或者供營業使用,房貸借款利息抵稅就只能是住家部分。(圖/記者林敬旻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爲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的房貸所支付的利息,應符合五項要件,纔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且購屋借款利息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上限30萬元
而五項要件包含:一、房屋登記爲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二、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爲限。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衆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外,如該房屋部分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可按照房屋稅籍資料上住家用的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舉扣除的購屋借款利息金額,以減少事後被補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