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強制律師代理訴訟,律師費該怎麼辦?
▲打官司請律師代理辯護,透過律師的轉譯能減少人民與法院溝通落差及司法人員過勞問題,但律師費將成爲下一個問題。(圖/達志/示意圖)
延續着上次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着重於司法機關組織與程序的改造。爲了協助改善整體的司法制度,日前開會中確立了民事、刑事上訴程序,包括律師的強制代理(用於民事或行政)或辯護(用於刑事)的改革方向,也就是以後民衆打官司要請律師代理辯護。
翻開我國的訴訟法制,以民事訴訟爲例,第一、二審訴訟,當事人無須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但若有委任他人處理訴訟之必要時,原則上應委任律師,這被稱之爲「律師獨佔原則」;相較之下,人民若要提起第三審民事訴訟,則有委任律師之必要,此被稱爲「律師強制代理原則」。這樣的制度設計當然是爲了確保人民在使用訴訟制度時,能得其門而入。簡單來說,律師比較像是一臺翻譯機,把當事人想表達的事情理解、歸納及分析後,挑出法院能夠處理的部分,再交給法官定奪。相類似的規定也可以在《醫療法》等專業法規中看到,要求只有具備醫師資格之人才能進行醫療行爲等等。
民事的第一、二審沒有強制律師代理,原因可能難以考究,最大可能就是聘請律師的費用。畢竟爲了一件15萬元的爭議,就要花費10萬元請律師,在成本效益上顯然有所不符,所以纔會開放讓當事人自己處理訴訟。(以上要說明一個觀念,臺灣的訴訟並非由敗訴的一方付律師費,除了第三審訴訟及一些例外情形,原則上還是各付各的)
只是這樣的運作,多少導致人民對請律師興趣缺缺。依照日前公佈的統計,臺灣的訴訟有七成沒有委任律師處理。少了律師的轉譯,增加的成本讓司法機關直接負擔,也衍生了很多問題,像人民與法院溝通落差、司法人員業務過勞等問題。因此,多數律師公會也一直在呼籲,儘速將律師強制代理或辯護入法,以解決爭議。
不過,若要回歸使用者付費,就要面對有人無法有效近用法律資源的現實問題。以下,筆者整理並說明三個現行已有但可以做得更好的相對應方案,供讀者參考。
首先,如果人民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打官司,那麼如何挑選律師就很重要。畢竟找律師不像買飲料或便當,吃過覺得不好下次不要買就好,而是要花很多成本研究、討論跟篩選。否則找了A律師,才發現A根本不是律師,或是A對這個領域並不在行,但也沒有成本或時間換人等問題可能就會產生。也因此,律師資訊的透明化會是一個必要的行爲。當然,我們可能無法跟美國一樣,在地鐵上就大辣辣的刊登「鑽石也是會變的,需要離婚請找我」這種廣告,不過增加一些檢索的機制,總不會是壞事。
其次,如果真的沒有錢聘請律師,臺灣現狀下也有法律扶助基金會,讓沒有錢聘請律師的人可以申請,由基金會覈定聘任扶助律師。
然而,總是有沒有資訊,又因爲某些原因無法得到法律扶助的人。在這部分,國外行之有年的志願法律服務(Pro Bono)制度,就會變得相當重要。「Pro Bono」這個字是拉丁文,指的是專業人士志願提供無償服務,由於在臺灣沒有既定的翻譯,筆者參考香港將之稱爲「志願法律服務」。
在美國,由律師界提供志願法律服務已是事務所的一部分。例如哈佛法學院2008年出版的《Pro Bono手冊》寫着,整體而言,事務所從事提供志願法律是利大於弊的,並認爲經營Pro Bono的方法有:1.在事務所下成立專門部門;2.外部實習/輪值(將律師派去NGO每年兩個月);3.針對主要議題提供Pro Bono;4.與NGO成立夥伴關係;5.到缺少法律扶務地區成立辦公室/門診;6.提供公益法研究或實踐者獎助機會;7.律師提供暑期短期服務,事務所仍支付薪資;8.建立交換資訊平臺以便有需求的人找到pro bono律師;9.鄉村Pro Bono;10.非訟的Pro Bono;11.In-house的Pro Bono。
此外,英國Law Society(類似臺灣的律師公會)所提供的《Pro Bono操作手冊》也有很多詳盡的介紹。我所隸屬的的組織PILnet甚至寫了一本如何發展Pro Bono業務的書,供大家參考。
不可否認的,訴訟行爲消耗了很多國家資源,但也不能因爲資源有限,過度限制了人民近用的可能性。就此而言,一向自詡爲在野法曹的律師,協助人民有效且有意義的使用司法制度,多少纔不會辜負了社會的期許。
●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臺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