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二度駁回羈押 法官更裁1200萬交保理由曝光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聯合報系資料照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爆出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訊問後裁定以1200萬元具保,等同加保7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院羈押庭歷經4小時,最後做成交保結果,院方就聲請意旨所認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部分,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就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又依前面所述鄭文燦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姓被告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嫌疑重大,然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着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姓被告等人的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爲補強證據,最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泄密,難認泄密的來源就是鄭文燦,因此應予駁回。

另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檢方以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爲鄭文燦有逃亡之虞,此部分聲請意旨有據。至於檢方認爲鄭文燦有湮滅、僞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考量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超過1年半,是否仍在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的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事實,聲請意旨雖另以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是否有輔助人手涉入。

院方再指,檢察官並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的聲請理由,無從作爲附隨的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對向犯即2名廖姓被告、侯姓被告及楊姓被告等人,除高齡90歲的楊姓被告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必要性,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院方表示,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的金額及被告的政商地位,認爲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鄭文燦遭裁定交保後火速湊到700萬元,由一名司機拎着一個黑色提袋裝着,送來法院給鄭文燦的委任律師,並將700萬元給付具保。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