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惠/通姦除罪後 學校應教「情感教育」
上週五(5/29),大法官就「通姦除罪」做出解釋文,這個有關人類男女情慾於婚姻中應如何自持、處理的古老話題,再次如火般挑起各方關注。
主張維持者,系以釋字第554號解釋論述所謂「婚姻家庭制度之維繫及圓滿」,此乃國家社會所期待及保障之社會環境,亦即所謂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作爲捍衛《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爲社會法益之主要論據。
另一方,聲請釋憲者,則以法律之「適合性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等層次之法律規範原則,做法律分析辯證,強調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在婚姻中被捆綁、被束縛,亦即不應將通姦罪繩以《刑法》,並以民事「契約」關係,解釋婚姻並處理感情不再的愛情。
初聽乍似有理,但卻忽略婚姻真的只是「契約」?抑或法律雖定義其爲契約,但其本質是超越契約之「盟約」?
蓋婚姻之成立,不僅是二人世界肉體的情與欲滿足,更涉及二人互許終身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婚姻之成立所產生之家庭,衍生二方家族及子女之身份親屬關係、繼承及人格權等諸問題,顯非單純契約之權義,亦非能純以金錢處理。
因此,單把婚姻看成個人法益之契約關係,顯然漠視其婚姻之複雜性。
▲ 律師認爲,婚姻不只是合約,要考量其複雜性。(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事實上,在有些地方,如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阿肯色州及亞利桑那州,系實行「盟約婚姻」法律制度,將二人的結合與分離,以嚴格規限,如必須接受婚前輔導,且須訂婚後最少六個月,方能正式結婚。而在婚禮上,男女雙方必須宣讀誓言,表示自己明白婚姻的本質、目的與責任;並承諾會一生愛護及尊重對方。此外,除了對方犯了通姦、惡意遺棄或虐待配偶、子女等的嚴重過犯,夫婦並不能輕易離婚。
此相較於「合約婚姻」言,「盟約」不僅更貼近婚姻的本質,並且亦能保護因婚姻所產生之二方或第三人之身份關係、人格權等法益。
此與「合約婚姻」之簡便成立與解除所引發之諸法益破壞相較,盟約婚姻之嚴謹似乎值得吾人借鏡,亦似乎是得以用以刑事保護的堅實理由。
▲ 律師認爲,盟約婚的嚴謹值得臺灣借鏡。(圖/民政局提供)
查目前臺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位,僅略遜中國,但中國爲降低離婚率,其人民大會審議之「民法法典草案」,已擬離婚設定30天「冷靜期」,亦即自戶政機關收到申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可撤回。30天后,雙方必須親自到機關申請發出離婚證;若未去申請,就視爲撤回。且第一次訴請離婚都會判不離婚。
爲何如此,明顯是立法者看到輕率離婚所造成之家庭、社會、國家之嚴重影響性。
筆者是律師,執業已逾30餘年,多年來看盡滾滾紅塵癡男怨女在婚姻中的糾結與愛恨情仇。相愛的時候,愛的濃烈,不愛的時候,惡言相向,甚至對簿公堂,毀滅對方,不顧一切只求離開。
不禁要問,到底愛情是什麼?二人相許終身,該如何評價?相處相惜?又當二人間愛情不再或一方不再愛時,受傷的一方該如何舔傷療愈?此皆需要從小奠定並培養對愛的認知與實踐。有開啓方有學習,有討論方能辨正實行。
基此,在憲法法庭對廢除通姦罪討論沸沸揚揚之際,吾人是否應思考:我國現行結婚、離婚制度加強其程序限制。同時,於學校、社會除教授知識外,更應傳授開導「情感教育」,以杜真正問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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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自由時報》,原標題爲〈通姦罪保護婚姻制度? 不,保護的是婚姻中人格開展〉,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