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文看不懂…另類「翻譯」網友熱推:法律白話文運動
司法院大法官24日針對臺北市政府和同志運動家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指《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規定爲違憲。有網友在PTT八卦板上將釋憲文逐一「翻譯」成白話文,贏得一票網友大讚「終於看得懂釋憲文了!」
▲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大法官認定《民法》違憲。(圖/記者季相儒攝)
網友在PTT八卦板上「翻譯」成白話文,引起其他網友紛紛留言「我終於看得懂了!」、「這真的是法律白話文運動」、「這翻譯我給一百分!」、「這篇太棒了」、「很直白,翻得不錯」、「大法官超可愛」等。該釋憲文內容對照如下: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爲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禁止同婚違憲,兩年內給我修好。
理由書
祁家威跟臺北市吵架輸了來找我。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
他說臺北市不許他同婚違憲。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
他說他吵很久了很累累。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曆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爲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系依據民法主
內政部說我聽法務部的。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
臺北市說我聽大法官的。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我來講話。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爲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
你們弄三十年了還沒弄出同婚,我很失望。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
立委打架打十年了都沒弄出同婚,我很失望。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
我勉爲其難幫你們解釋一下。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系
我從來沒說過同性不能結婚。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
同性不能結婚都是下面人講的。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我覺得同性可以結婚。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
我最大。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
反正同性可以結婚。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
反對理由都在放屁。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爲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
總之同性可以結婚,給你兩年修好。超過兩年沒修好就自動合法。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
就是這樣。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係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爲內政部對於臺北
順帶一提,臺北市說內政部違憲,可是內政部太小咖了,我不想鳥他們。
附註
我查了很多資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