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毅:爲什麼要防止互聯網平臺壟斷
2020年1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聚焦數據殺熟、“二選一”等關乎網絡市場交易秩序的焦點問題。反壟斷一直是各國對平臺經濟進行監督管理的主流做法和成功經驗,我國自2015年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到2020年3月提出“加快5G網絡、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進度”,可以預見,以平臺模式爲顯著特徵的數字經濟將成爲我國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的重要力量。在這一背景下,防止平臺公司壟斷、維護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有着重要意義。
爲什麼平臺型互聯網公司是天然壟斷的?
一般認爲,平臺型互聯網公司是天然壟斷性行業,其壟斷地位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平臺用戶規模帶來的網絡效應。通常稱之爲“梅特卡夫法則”,即網絡的價值與連接用戶數的平方成正比關係,因而用戶更傾向於加入網絡規模更大的平臺,導致市場上出現“贏家通吃”的局面。
二是以用戶爲中心的範圍經濟。當平臺獲得用戶之後,可以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多種服務。例如,當用戶因購物連接到某電商平臺後,平臺可以向這些用戶進一步提供金融、旅遊、住宿等一系列服務,但並不需要承擔額外的獲客成本。範圍經濟進一步放大了網絡效應,導致了更高的市場集中度。
三是消費者的轉移成本。即客戶爲更換產品或者服務所需承擔的各種代價。一方面,許多平臺服務聚合了用戶的時間、精力、信用甚至社會關係等多維度價值,用戶轉移代價巨大。另一方面,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或服務時需要付出學習成本,學習成本將鎖定消費者。消費者轉移成本的存在會進一步鞏固平臺公司的壟斷地位。
最後,隨着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數據“飛輪效應”成爲了平臺公司壟斷的重要因素。“飛輪效應”源於亞馬遜的運營策略,是指平臺掌握的用戶數據有助於第三方更好地爲用戶提供服務,更好的服務會吸引更多的用戶加入平臺從而產生更多的數據,而更多的數據又能讓第三方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形成正反饋。“數據-應用”循環的建立,無論是用戶還是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都會對平臺愈發依賴,從而形成平臺的壟斷地位。
創新驅動的壟斷,是“好”的壟斷嗎?
人們往往對技術創新帶來的壟斷表現出寬容,但這種“寬容”容易混淆了競爭手段與市場機制的概念。爲了獲得壟斷地位,採取行政許可、技術創新或者其他策略等都是企業的競爭手段,而市場是否存在壟斷勢力則屬於市場機制的範疇。壟斷作爲市場失靈的一種表現,並不會因爲其形成的原因而變得有區別。完善的市場機制,應當既鼓勵創新所帶來的“壟斷”,又讓這種“壟斷”面臨被新一輪創新所替代的可能。
若處於壟斷地位的創新者濫用市場地位,壟斷被新一輪創新所替代的可能性就會降低乃至消失,市場機制就會被破壞。從國際反壟斷的經驗來看,監管的重點往往不是“創新者是否獲得超額收益”,而是“壟斷者是否濫用市場地位”。
2020年10月美國衆議院發佈的《數字市場競爭調查報告》顯示,Amazon、蘋果、Facebook和Google四家平臺公司的壟斷行爲主要表現爲控制分銷渠道、利用“守門人”的權力制定條款,強行要求企業做出在競爭性市場上絕對不可能的讓步。相關企業若想通過平臺獲得用戶、進入市場,就需要做出巨大妥協讓步。平臺企業還會利用自身壟斷地位,監視其它企業、識別潛在的競爭對手,並最終通過收購、業務複製等方式消除競爭威脅。我國11月發佈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中,監管重點也在市場操縱、差別待遇的等方面,即我們常見的“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上述企業行爲與創新毫無關聯,但卻極大地擾亂了市場機制,損害了消費者福利。壟斷並無“好”“壞”之分,所有的壟斷都會導致一種結果,那就是導致市場機制失靈、競爭和創新被扼殺。
如何理解國家針對平臺經濟的反壟斷政策?
市場雖然是最優的資源配置機制,但也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政府監管是糾正市場失靈,保證市場機制有效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必要條件。只有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和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有機協調,才能建立完善保護競爭、促進創新的市場機制。
壟斷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之一,反壟斷是政府維護市場機制的必然選擇。針對平臺經濟的商業模式和運行特徵的反壟斷是維護市場規律、防止市場失靈的必要舉措,能夠有效地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
未來,針對平臺經濟的反壟斷,一是要重點監管平臺設置的歧視性、偏袒性和自我偏好性規則,督促主流平臺提供平等服務的平等條款,防止平臺濫用市場主導地位侵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要加強平臺間的互通互聯和數據開放,削弱平臺企業之間互不兼容的內部市場保護,減少平臺用戶的轉移成本;三要是加強收購、兼併的監管,要重點關注同業、同產業鏈的收購兼併行爲,以及降低市場勢力,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