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判人無罪 貪污法官重判11年

臺南地院法官林昆堃,十六年前審理臺灣中小企銀違法放貸案,向被告謝啓三收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然後將謝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爲林嚴重影響司法聲譽,造成審判不公,昨重判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確定。

六十三歲的林昆堃,六十八年通過司法官特考,法訓所十六期結業;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在臺南地院擔任刑事庭法官,收賄案爆發後,他於八十八年二月間離職。

行賄法官的謝啓三在七十九年間,任職臺灣企銀學甲分行副理期間,因對良美建設公司違法放貸,八十五年八月遭檢方起訴。臺南地院將該案分由林昆堃審理,林立即透過白手套黃銘哲(判刑十月確定)向謝啓三遊說,表明「獲判無罪機會很大」,但要謝以二百五十萬元「處理」。

謝應允後隨即將二百五十萬,由黃分二次送到林住家,交給林昆堃;林收下賄款後,開庭審理時,對謝涉案不利部分,未盡力調查,在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下,作出對謝有利的認定,隔年審結,將謝判決無罪。

被控貪污案,八十八年系屬嘉義地院,經二審上訴後,遭最高法院五次撤銷發回更審,官司纏訟十三年才告確定;雖然歷審將林重判十一年到十八年不等,但他屢次爭執監聽譯文證人證詞證據能力,與法條適用問題,延宕訟訴。

最高法院廿三日審結,做出最終判決;合議庭認爲林昆堃未能潔身自愛,嚴重戕害司法信譽,將他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行賄的謝啓三,判刑八月,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