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庭涉貪獲輕判5月 最高法院改判2月定讞、貪污無罪確定
▲黃健庭貪污案無罪確定,另被依幫助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定讞。(圖/記者屠惠剛攝)
前臺東縣長黃健庭,被控於2004年立委任內,收受藥商回扣208萬元,檢方2008年提起公訴。案件纏訟13年,黃健庭更一審被依照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5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針對本案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於26日宣判,最高法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定讞,而原本的貪污無罪也一併確定。
本案緣於2004年間,檢方起訴指出,藥商「美時公司」希望將公司生產的藥品列入退輔會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讓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公司高層遂透過時任立委的黃健庭的張姓助理,向黃健庭遊說。而檢方認爲,黃健庭。檢方估計,黃健庭因此收取藥商208萬元,除了透過張姓助理現金外,再以不實發票向購入6萬多元啤酒作爲選民服務,並以此覈銷,協助藥商短報營所稅,再分別以假髮票、薪資單及各種交際費名目覈銷,協助藥商逃稅。檢方於2008年提起公訴。
案件輾轉由臺北地院審理,一審於2014年宣判,黃健庭貪污部分無罪,僅被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2016年的二審仍認定黃健庭違反《商業會計法》,改判刑5月,貪污仍是無罪。全案再經撤銷發回,更一審於2018年宣判,還是僅依照《商業會計法》將黃健庭判刑5月,貪污仍是無罪。更審宣判後,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限制,各界均認爲檢方無法上訴,黃健庭就此貪污無罪確定。
不過檢方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本案攸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的適用範圍,需針對此條文射程範圍與拘束力作法律上辯論,屬法律上爭議,因此日前召開言詞辯論庭,並通知檢辯雙方蒞庭陳述意見,當事人黃健庭則不須出庭,並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親自擔任審判長。
全案於26日宣判,最高法院認爲黃健庭違反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的更一審判決無效,因此撤銷原判,但因判決無效,最高法院認爲須循非常上訴救濟。另外因更一審判決無效,最高法院諭知本案回覆到第一次二審的狀況,再加上《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的關係,最後黃健庭被依照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