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監獄挾持案遭彈劾 前典獄長陳世志提6點回應

▲針對監察院彈劾案陳世志提出6點聲明。(資料照/東森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去年高雄監獄發生6名受刑人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的越獄事件,監察院於16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的提案,彈劾高雄監獄前典獄長陳世志、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及前戒護科長王世倉三人,並指出此3人有重大的違失。對此,陳世志提出六點聲明迴應此彈劾案。

高雄監獄於去年發生受刑人挾持人質的事件,並震驚社會,而監察院於16日通過監委的提案,彈劾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內文指出其3人未能依法執行職務,造成此暴動嚴重失控,更讓6名受刑人自戕身亡,且事後傳達不實的換人質消息,嚴重損害機關聲譽,因此將依法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對此彈劾案,陳世志於17日上午提出六點聲明迴應:

1. 過去我一直認爲監察院除剪報分案調查,並不是要將官吏公務員一律移送糾正彈劾或懲戒爲唯一偏執目的,應該還有激濁揚清、褒忠勇獎正道的功能。希望對公務員射箭再畫靶的已先有心證的調查模式就到我個人爲止,讓「殘害忠良院」也成爲絕響吧!

2. 目前行政機關對獎懲案件的最大迷失在於「一定要獎由下起,懲由上起」纔是領導最高指導原則,從未理會獎所當獎,懲所當懲」的組織激勵原則,因爲事實真相的調查是曠日廢時付出機會成本較高,寧可採取鋸箭法,先把出事的長官掃除,平息紛擾爲首要,不在乎真相,長官折損率高,有能力者皆會避之唯恐不及,人人只要賭運氣,勿須拼努力付出,實非國家之福。而調查報告並未觸及本人表達的案件獎懲是否「獎所當獎,懲所當懲」,實爲遺憾。

3. 所謂首長督導不周」的責任: 其實就猶如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襲珍珠港事件,美國小羅斯總統撤換當時太平洋艦隊司令海軍上將哈斯本. 金梅爾所給予的答案: 總要有人負責而已。而在遭法務部拔除首長職務並給予最嚴厲的記大過行政處分後,監察委員再以此來羞辱高階公務員是否合宜。

4.「自投羅網而被挾持」: 是污衊負向言詞,完全忽略「我身爲公務員冒險患難精神」及「人本主義」與事件過程中那些極大的智仁勇表現,當時在槍已遭奪取是否再「自投羅網」入圍牆內,其實心中也有過保命的掙扎,但現在再回顧這一切作爲,我沒有後悔,因爲我的進入,控制了現場氛圍,讓一些情境改變,收容工場舍房及圍牆內至少沒有成爲殺戮戰場也沒再發生其他人死亡的喋血事件; 在我知悉訊息毅然進入現場後,自信沒有人會比我做得更好,縱使一些事發後說三道四者也不會做得更好。可惜調查並未觸及或故意忽略這些正向振奮人心士氣的事實。

5.「未依法成立危機理小組及指揮總部」:在所有重要人員及單位皆在圍牆內,而矯正機關應變計劃也有所謂的成立前進指揮所以掌握第一現場狀況,難道現場的指揮部就不是指揮中心? 而未能及時通報矯正署,事實是應有的組織法定通報人秘書已懸缺數月未予補派,自然通報會有延宕,卻以有「重大違失」一言叱之,而指摘歷歷,實難令人信服。

6.「自願換人質,從英雄變狗熊……,事後傳達不實換囚消息,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換囚」是媒體依情節延伸的用語,調查時已表明。事實是隨同六名自戕收容人至檢查站側門時,即想盡辦法讓被挾持人數減少,而受刑人有要求卻無人理會,在彼等將暴躁抓狂時,我當時即要求其先釋放副典長出去處理,或許當時副典長認爲他能夠脫離現場是因典獄長自願留下當人質而心存感激的心中想法而已,從未表達「換囚」,又何來事後傳達不實換囚消息,嚴重損害機關聲譽?

7. 綜上服務矯正工作38載,勤勉任事,忠心努力,依法令執行職務,本事件發生時,不推諉稽延,也不畏難規避,而至現場冒死共患難,卻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7條規定的責難指摘,羞憤難過,心境沈痛異常,也有青天難長在之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