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專涉貪 行賄者認罪判半年
前桃園縣復興鄉代會主席張永專,9年前利用職權向LED路燈工程業者收賄147萬多元,最高法院前年斥責張男沒有悔意,重判7年6月定讞,行賄者林男,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他坦承犯行,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桃園縣復興鄉代會主席張永專,9年前利用職權向LED路燈工程業者收賄147萬多元,前年法院依職務上行爲收賄罪將他重判有期徒刑7年半定讞,行賄男子林裕閎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林已坦承犯行,21日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林裕閎2012年初得知復興鄉公所有意採購、裝置LED燈,經友人引介認識時任復興鄉代會主席張永專。林向張表示如果可以承作該採購案,會提供一定比例報酬,張永專於是要求復興鄉公所編列400萬預算。
林裕閎取得采購案後,依約定將賄款交給友人,對方與張永專相約在桃園市一家餐廳外的路邊見面,由該名友人將147萬8700元賄款交給張永專,正欲離開之際,被埋伏現場的調查局幹員當場查獲逮捕。
最高法院前年將張永專判刑7年6月確定,林男涉行賄部分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爲,林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訊問、偵訊及一二審都坦承犯行,依法應對減輕其刑。
更一審斥責林男不思以正當手段競爭比價獲取採購案,竟以交付賄賂方式,獲取承作採購案機會,並因此賺取業務獎金,應予責難,惟念及他始終坦承犯罪,昨依交付賄賂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