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涉詐考察費 二審判3年8月

高雄議員陳粹鑾3年前涉以不實單據向巿議會詐領3萬元考察費一審被判徒刑3年8月,陳雖辯稱是已經先付錢來不及出發,纔拿別的單據申報但高雄分院認定報帳應實報實銷,23日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陳粹鑾得知二審判結果,坦承行政上有疏失,她強調是因民意代表行程較多,一時失慮、便宜行事,這部分她深自檢討,但她確實沒有貪污、詐領的犯意及行爲,一定會再上訴,請法官明鑑,還她清白。

陳粹鑾於2014年3月向高雄巿議會申報國內考察費用3萬元,後來檢調偵辦市議員「地方服務建議經費」採購弊案,發現她報帳日期,即同年2月24日至26日,她根本未到臺北從事任何經建考察,卻涉以旅行社開立的交通餐點住宿等不實單據詐領考察費。

法院審理時,陳粹鑾喊冤表示,因前一年就向旅行社付了3萬元要考察卻因故未出發,所以才改向別的旅行社要單據報帳,同年底即完成考察,並無詐領犯意。不過法官認爲,報帳應實報實銷,兩者不能混爲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