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案 南市議員吳通龍二審改判2年
臺南市議員吳通龍涉詐領助理費案,臺南高分院改判徒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議員吳通龍在擔任縣市合併升格後的第一屆市議員期間,浮報賴姓助理的薪資,共詐得2萬元,一審依貪污罪重判3年10個月,吳的趙姓妻子也被判刑2年。但2人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29日以犯罪所得不多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吳妻則改判11月、褫奪公權1年。
吳通龍得知判決結果直呼太離譜,強調完全無法接受,還說他一個議員怎麼可能貪污區區2萬元,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找律師研究上訴爭取清白。
因本屆議長選舉跑票被民進黨停權1年半的吳通龍,3年前被臺南地檢署與調查局聯手查獲以梁姓友人與林姓員工充當人頭助理,並浮報賴姓助理的薪資,向臺南市議會詐得170多萬元,之後雖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但吳通龍夫婦及2名人頭助理仍被檢方依貪污罪提起公訴。
臺南地院審理期間,因林姓員工證稱有領到實際工資,梁姓友人也供稱同意提供部分薪資給吳通龍使用,無從認定吳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嫌,此部分4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不過,一審仍認定,2013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間,吳通龍夫婦涉嫌將每月實給3萬元的賴姓助理工資,向臺南市議會浮報每月4萬元,聘用2個月期間共貪污2萬元,依貪污罪嫌重判吳通龍3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趙姓妻子也被視爲共犯重判2年,褫奪公權2年。
吳通龍夫妻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也認定吳通龍浮報賴姓助理薪資,但因犯罪所得不多改判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吳妻則改判11月、褫奪1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