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指定由特偵組調查洪案,合憲且於法有據!

吳景欽

馬英九總統在探視洪仲丘家屬時稱,身爲三軍統帥的他,對這事管定了,但在家屬提出將案件交由地檢署偵辦時,馬總統卻以法無所據爲迴應,不僅讓家屬感到錯愕,關於法無所據一語,恐也有相當疑問。

在1956年所制訂的軍事審判法裡,由於將軍事審判權劃歸於統帥權的一部份,不僅檢、審不分,國防部竟成爲最高的軍事審判機關,甚且起訴書與判決書,都須在公告前送司令覈准,而完全反應出一種上命下從的結構,卻無所謂獨立性可言。同時,在審理程序上,不僅對被告的保障極爲欠缺,亦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速決之結構,致突顯出軍事審判完全忽視人權保障的一面。江國慶之所以遭冤死,與如此的審判結構,實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

而在1997年,江國慶遭槍決後不久,大法官做出釋字第436號解釋,即否定軍事審判權屬於統帥權之想法,且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之權限,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因此,立法院即在1999年,全面修正軍事審判法,除強化對被告的保障之外,亦將軍事審判改爲三級三審的結構。而爲了符合大法官的要求,在軍事審判法第108條第4項亦規定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亦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爲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只是如此的迴歸修法並不徹底,因依軍事審判法第50條第3項,軍事檢察署及軍事法院仍歸屬於國防部之下,不僅審檢不分隸,軍事檢察官軍法官是否能擺脫軍隊的服從關係,而來獨立行使職權,更會受到質疑。尤其以洪仲丘案來說,軍檢僅對戒護士一人以長官凌虐致死罪爲聲押理由,而對其他人則以長官對部屬施以法定懲罰等輕罪爲聲押罪名。如此的作法,不啻將洪仲丘之死,全推給第一線的執行者,既忽視了此犯行的集體責任性,亦讓人對軍檢是在實現正義,還是掩飾真相,感到相當的懷疑。

既然,大法官已經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之權限,而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目前的軍事審判法第181條亦爲如此之規定。依此而論,在檢察權的行使亦屬司法權之一環下,則軍事檢察官僅在組織上隸屬於國防部,而僅受其行政上的監督,但就刑事訴追而言,仍應受最高檢察署的指揮。因此,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並依法組織法第64條,將洪仲丘案移轉給地檢署或協同軍檢爲偵辦,不僅於法有據,於現實更可昭公信

甚且隨着此案的發展,涉案的軍士官亦可能涉及其他案件,如貪瀆犯罪,則就此等非觸犯軍刑法之部分,並非屬軍事檢察官的訴追權限,而是爲一般檢察官的執掌範圍。則基於犯罪偵查的一體性,也在避免多頭馬車,檢察總長實更有必要,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3款,以有重大危害社會秩序爲理由,將洪仲丘案指定由特偵組爲調查,不僅符合各方的期待,軍方亦可免於官官相護的指責。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