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8年後 還得再補13萬才交房!業主把開發商告了

(原標題買房8年後,還得再補13萬才交房業主開發商告了,法院卻這樣判)

8年前,河北承德蔡亞娟購買了一套臥龍山莊139平方米的房屋。想要改善居住環境的她沒想到,這是8年來麻煩的開始。

開發商來來去去、交房遙遙無期、補交鉅額房款訴訟接連敗訴,這一系列問題在這8年中接連上演,而蔡亞娟自己也不知何時能搬到自己的家中

面對兩次敗訴,蔡亞娟最近準備發起抗訴。

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補交13萬才能交房

2012年3月14日,蔡亞娟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約協議書,約定購買承德臥龍山莊B3號樓3單元1201室房屋。

“我是全款41萬元買的房,交給了當時的開發商唐山嘉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唐山嘉潤)。我買房的時候建築主體都已經搭好了,當時合同規定的是2012年8月31日交房。”

沒想到的是,約定中短短5個月的時間令蔡亞娟等了8年多,至今也沒能住進購買的房子中。

2008年7月9日,唐山嘉潤和承德市雙橋區大石廟鎮莊頭營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合作開發建設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進村改造工程,即臥龍山莊小區工程。

蔡亞娟告訴鎂編,2012年8月,唐山嘉潤退出了該項目,接手的是承德麗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麗水公司),也就是現在的開發商。

2012年8月9日,大石廟鎮莊頭營村委會與麗水公司簽訂協議書,唐山嘉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麗水公司承繼

“麗水公司當時給一部分業主換籤了協議,承諾的是2013年10月15日之前交房,逾期則會按總房款的萬分之一賠付。”蔡亞娟說,“不過換籤進行了一部分就沒有再進行了,麗水公司沒有給我換籤,一直以有其他事情爲由來推脫。”

2016年11月,麗水公司順利交付C5、C6兩棟商品房,這讓購買B區的蔡亞娟看到了希望,但沒想到自己等來的卻是補交房款的通知。

“C5、C6兩棟是按原價交房的,但是麗水公司2017年通知我們按照7000元每平方米補交房款,給的理由是開發商需要補辦五證,如果按照原價交房是賠錢的。”蔡亞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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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亞娟計算了一下,如果按照7000元/平方米補交,自己還要再補交55.6萬元,“這就相當於我買了兩套房子了,實在是不能接受。”

很多業主和蔡亞娟一樣不能接受,便不停和開發商交涉。2018年,在政府的協調下,麗水公司再次發佈通知,表示“房屋單價統一調整爲5420元/平方米”,同時表示“如未能在30天內補交房款,我公司將按照相關協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不在(再)保留該部分預約協議確定的房產,另行處理。”

在記者獲取的一份《信訪事件處理意見書中》,大石廟鎮人民政府表示:“2009年5月開始施工建設,因唐山嘉潤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短缺,致使該項目建設處於停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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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唐山嘉潤公司將在建商品房全部賣出,資金無法追回,麗水公司已失去主要利潤來源,且麗水公司已投入資金3.7億元, A區尚未開工又無法預售,因此企業沒有任何資金回籠,導致資金鍊斷裂, B區已建完的商品樓後期掃尾工程無法順利完成。”

“在B2、B5號樓準備交房時,開發商提出漲價至每平方米7000元,否則無法完成後續工程建設。2018年以來,經區、鎮多次協商,根據有資質評估公司評定的綜合成本造價,開發企業同意將房價降至每平方米補差價至5420元(低於周邊房價),並表示購房戶同意要房就補差價,不同意要房可以退款。”

蔡亞娟表示,自己當初交的是全款,麗水公司給自己的條件是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補交就可以了,也就是再補交13.9萬元,但她仍然不接受,堅持要按照原合同辦事

目前,安居客數據顯示,承德市雙橋區的二手房單價在1萬元/平方米上下。

合同被判定無效

只不過,現在合同的有效性卻成了問題。蔡亞娟起訴了麗水公司,並在2019年6月27日得到了一審判決

雖然當初籤合同的是唐山嘉潤,但由於麗水公司完全繼承了該項目的權利義務,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肯定了麗水公司爲適格被告

不過雙橋區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認爲麗水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 “本案被告至今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歸於無效”, 從而認定蔡亞娟的認購協議無效。

進而也不支持蔡亞娟的交房要求,判決書表示:“交付房屋並給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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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這個結果的蔡亞娟不服,繼而先後上訴和申請再審,但得到的都是認定合同無效。“本想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現在連房子都沒有了。”蔡亞娟無奈地說。

鎂編聯繫了麗水公司,對方表示這個事情很複雜,不能接受電話採訪。

麗水公司涉及的糾紛遠不止蔡亞娟,以“承德麗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臥龍山莊”爲關鍵字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搜索,得到了235份判決書、41份裁定書和3份決定書。粗看下來,很多購房人都得到了和蔡亞娟類似的判決。

現在,蔡亞娟依舊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她已經計劃向檢察院提出抗訴。在《民事抗訴申請書》中她依舊認爲購房合同應當有效,希望得到自己滿意的答覆。

“我已經租房住將近10年了,8年前買的房子到現在不能住進去,我得不到利息違約金就算了,還讓我補交房款,這實在不能接受。”蔡亞娟最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