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法務部堅持的立場是在嘲謔法律嗎?
▲司法改革目的在保護人權,制度設計必須符合法理,才能說服民衆,發生效應。(圖/視覺中國CFP)
一個年輕作家自殺,引發誘姦、狼師等喧騰報導。我們痛惜英年早逝,更令人擔心媒體炒作新聞,甚至利用發佈新聞企圖影響社會觀感、串供或是製造輿論審判。媒體不惜用最煽情的句語,貪戀收視率或是網路點擊率,然而事實的真相可能被模糊了。
臺南地檢署強調,這起疑似性侵害案件,爲保護相關當事人權益及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依法不對外說明,但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務求勿枉勿縱。我們對臺南地檢署堅守偵查不公原則是支持的。從這個新聞事件來看,一般人民對於法律專業有相當隔閡甚或偏見,司法是不該媚俗或是譁衆取寵的。
司改國是會議是衆所關切的話題,但是司改不是人人都弄得懂得話題。自中古時期開始,在義大利博洛尼亞的世界第一所大學,法律就是最原初的學部之一,內涵豐富,理論繁密,需要靜心研究方能瞭解掌握。司法制度更牽涉社會控制、國家政策與各社會學科間的整合,絕對不是街談巷議的標的。
是否可以憑藉一般街頭民意或鄉里常識來擬訂政策、制定法律,確實是有趣的話題,最突出的一個例子該是「禁酒令」。
美國在19世紀,因爲注意到酗酒造成家庭與社會問題,家庭婦女開始走上街頭,甚至組織了婦女基督徒節制會Woma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WCTU),宣傳禁酒,當時幾乎變成全國的活動。終於在1919年國會通過了憲法第18修正案,宣示禁酒。接着的弗斯泰德法(Volstead Act)更是強力執行。禁酒的出發點固然是對的,但是全面禁酒的方式與執行卻是有問題的。
在民粹的鼓動下,升高到憲法增修,即使有了憲法依據卻因無法貫徹,造成大量的走私與私釀,黑幫因而盛行,甚至與KKK黨等激進活動結合在一起達400萬人。政治人物卻因爲顧忌選票,一直沒有辦法將社會現實與適當的法律規範做合理的調整。最後因爲經濟大蕭條,羅斯福總統才藉機將禁酒順勢解除,結束了美國13年的禁酒時期。但是因爲民粹的推動,造成了社會與法律秩序大混亂的時代,美國人還對此創造了一個名詞「嘲謔法律」(scofflaw)。
嘲謔法律固然是民粹造成的一個社會現象,但是法律專業人士不能依其道德良心堅持法理,而放任私利迴護個人立場,卻是最要負起社會責任的。
本人多次強調司改的重心在法庭之內,不要捨本逐末,更不要用花俏的手法譁衆取寵。民粹不是司法改革的手段,司法改革目的在保護人權,制度設計必須符合法理,才能說服民衆,發生效應。本次司改國是會議預先挑選中意的會衆,設定了一些結論,拉進法律素人背書,如此便向社會大衆訴說光榮完成司改。
貫徹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原則,修改刑事訴訟法163條。法院不可再帶着「維護公平正義」的帽子進行職權調查。檢察官必須對犯罪行爲做完足的舉證,不可再諉責於法院代爲調查。
必須絕對做到偵查不公開。無論嫌疑人、被害人、或是檢警調,任何人不得泄漏偵查秘密;尤其是警方,動輒接受媒體訪問或發佈新聞通稿,嚴重侵害偵查秘密,造成輿論審判。警政署不可再縱容警察同仁任意接受訪問,甚或鼓勵警察辦案出現媒體以彰顯警政績效。
強制辯護與強制代理是保護當事人,避免自以爲是的任意辯護造成無知法律的侵害。當然這種強制辯護,必須配合敗訴一方支付律師費用的制度。
檢辯雙方對等、起訴狀一本、集中審理,該是刑事庭中落實無罪推定,是還刑事訴訟法原本真實面貌的作法。要做到這些,還是必須觸碰到檢察官定位的問題。來自檢方或是法務部屬意挑選的學界代表,堅持檢察官是法官,喧鬧的退場秀遮掩了真理的辯論。憑誰說屬於行政院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會是法官體系?或是把司法院底下的法官拉出來,硬要創立一個跨院的類別叫「司法官」?
法務部網頁中介紹法務部,寫道:「我國司法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全面革新,光緒28年間,清廷六部中的『刑部』改爲『法部』,成爲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以後,『法部』更改『司法部』。民國17年,依五權分立原則,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嗣於民國32年改隸行政院。69年7月1日,政府爲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乃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製爲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這段描述不是很清楚的說明了檢察官的歸屬嗎?
釋字392號,大法官在解釋檢察官行使羈押權、提審法等規定是否違憲時,明白指出「法院系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爲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檢察官「職務之執行則有服從上級長官(檢察首長)命令之義務(法院組織法第63條),此與行使職權時對外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涉,對內其審判案件僅依據法律以爲裁判之審判權獨立,迥不相侔。」「檢察機關則系檢察官執行其職務之官署,雖配置於法院(法院組織法第58條),但既獨立於法院之外以行使職權,復與實行審判權之法院無所隸屬,故其非前述狹義之法院,其成員中之檢察官亦非法官之一員,要無疑義。」道理明白若此,爲什麼檢察官還要堅持現時自我的立場,做非理性的爭執呢?
●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