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吞6.9億善款!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夫婦起訴 買房產+保險...
▲何明德行善團創辦人陳姓女兒及其蕭姓夫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侵佔,被檢方起訴。(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嘉義地檢署接獲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報告「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陳女及其蕭姓夫婿涉侵佔行善團捐款,經指派陳靜慧檢察官指揮偵辦,歷經數波搜索、傳喚及比對相關事證,案經偵查終結,認蕭姓、陳姓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刑法公益侵佔罪嫌起訴。
起訴書內容指出,陳女及其配偶蕭男未經政府覈准立案,成立「何明德行善團」,自民國91年起,以承襲陳女父親何明德嘉義行善團造橋、鋪路及施棺等善行名義,透過網路及臉書等管道,向社會不特定善心人士以收取現金、匯票及支票等方式募款,並將募得捐款分散於陳○智、蕭○彥及其家人之金融帳戶,經統計該等私人帳戶自91年起至109年止累計收取款項高達14億2203萬5,201元。
但陳女、蕭男卻利用管理前揭捐款之便,自91年起至110年3月間止,除實際用以造橋、鋪路及施棺之金額累計7億2034萬元及帳戶內所餘598萬8800元外,餘則將前揭捐款以等家人名義,分散購買總價達6億9,570萬6,401元之金融商品、高額保險、不動產及存入私人帳戶等方式侵佔入己。
陳女、蕭男爲掩飾、隱匿前揭侵佔金錢所得來源及去向,竟以渠等自身及上開家人名義,透過購買金融商品、高額保單及不動產等方式洗錢,總金額達6億9,306萬2,498元(業經法院裁定準予扣押)。
檢方指出,被告陳、蕭2人利用社會大衆對於公益事務之關切與善心,將應全數用於公共事務之捐款挪爲己用,甚而進行金融商品之投資與操作,顯與民衆捐款之初衷相違,且有害社會良善風俗,應予從重量刑。至於兩人均系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佔等罪嫌,並聲請沒收被告2人所涉侵佔之犯罪所得6億9,570萬6,401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中6億9,306萬2,498元業經法院准予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