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上尉歡送長官到「有女陪侍酒吧」記大過 求翻案遭法官打臉

空軍上尉歡送長官到「有女陪侍酒吧」記大過,求翻案遭法官打臉。(中時資料庫)

一名空軍基地勤務大隊上尉,同袍歡送一起歡送退伍長官,事後大夥續攤到一家有女陪侍的酒吧,事情爆發後遭記大過1次,但上尉認爲他是因爲長官要求,且考量爲了日後發展順利,不得不去與長官交好,且自己沒有與酒女互動,部隊在懲處上畫靶射箭,因此打官司求翻案,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軍方懲處並無不當,判決上尉敗訴。

根據判決書,該位上尉基地勤務官,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深夜,前往有女陪侍「 lounge bar」飲酒,直至隔日凌晨3時才離去,因涉足有女陪侍易肇生危安場所,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查證屬實,核予大過1次。但上尉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於是向法院提告。

上尉軍官陳述,人評會召開前1日,懲處結論就已送大隊長及人評會主席批示覈定,隔日在人評會中,他陳述後,全體委員一致按照簽呈之結論全票通過,根本已射箭再畫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處分有程序上重大瑕疵已違法。

上尉也自陳,他自軍校畢業,素行良好,勤勉工作,服役迄今4年餘,記功4次,嘉獎6次,除本案外無懲罰紀錄,且當日消費額度顯超出他日常消費習慣,當時是因爲迫於無奈,全是因爲處長主動要求續攤,其他人迫於處長要求及酒醉一同前往,他無法拒絕,因此有可憫恕之處,況除處長外,其他人均未與女陪侍有任何互動。

法官調查認定,雖然上尉表示,礙於直屬長官權勢或軍中學長學弟制文化,若不配合長官,恐影響後續職涯發展。但該日上尉與其他同事共11人到快炒店參加歡送長官離職餐聚,系屬一般性團體餐會,有助增進袍澤情誼,並無不妥,但餐會後其餘6人均已離開,上尉卻於餐會後自願留下續攤。

法官認定,上尉雖表示是爲了日後自身前途能發展順遂,有意藉此機會與長官交好,即使發現現場有女陪侍仍不願離去,並認爲讓長官盡興一事相當重要,完全無視軍中風紀規定,觀念存有偏差,助長投機風氣,對軍譽已造成傷害,應予適懲,以端正部隊風氣,如未導正上尉違失行爲,時日一久,恐將使部隊價值觀發生偏差或衍生重大紀律問題,不利於部隊之管理,損害軍譽及軍紀之重大,核予大過1次,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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