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女士官抗命嗆長官被記1大過 怒告想翻案慘連敗

圖爲海軍陸戰九九旅、兩棲偵搜大隊官兵執行登陸加強步兵排濱海城鎮作戰操演。(僅示意,非當事 / 中時資料照)

原告葉姓女士官隸屬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期間拒絕服從命令,又情緒失控下抽走邱姓上尉所持的公文宗卷,並與對方手部碰觸,冒犯長官遭記1大過。葉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法院經審理,認爲軍方懲處並無過當,判決敗訴。

根據判決書,2022年5月5日午間莒光課期間,葉女拒絕直屬長官邱姓上尉指示其向輔導長領回家訪資料,反要求邱上尉自行前往,或是一同前往向輔導長領回資料。葉女提出要求遭到回絕後,情緒一度失控,更大聲要邱上尉與她一同前往領回。

同年7月24日,葉女將施工日誌上呈邱上尉,未經同意即抽走對方所持之公文卷宗,並與邱上尉手部發生碰觸,以致冒犯直屬長官、言行不檢,後經召開懲罰人事評議會,於9月14日核予葉女1次懲罰。

葉女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於是再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14款「其他違失行爲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規定,已揭示國會監督意旨,但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屬行政規則,而非法規命令,且未送立法院,此以行政規則代替法規命令之行爲,明顯違法。

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時,依據海軍召開人評會過程,且查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條第1款規定「行爲粗暴、言行不檢」,認爲記葉女1大過並無不妥之處,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