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一等士官長不倫女同袍 記2大過汰除提告翻案遭法官打臉
海軍一等士官長不倫女同袍,記2大過汰除不服提告遭法官打臉。(中時資料庫)
海軍艦指部一等士官長阿國,與曾與女同袍發生不倫戀後遭妻子原諒,未料又再度與女同袍發生不倫戀,遭艦隊記2大過後勒令汰除,他認爲自己過去考績良好,工作表現佳,因此不服打官司企圖翻案,但法官查出,他工作表現平平,還曾頂撞過長官,也不積極工作,甚至連上課都不上,並無不得取代性,認爲海軍懲處依法有據,判決阿國敗訴。
根據判決書,海軍某艦隊已婚一等士官長阿國,於民國111年10月至12月與女性同仁違反不當情感關係,遭艦隊核予大過2次之懲罰。經艦隊於112年3月1日及同年月14日分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決議阿國不適服現役,勒令於112年5月13日零時退伍。阿國不服,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阿國自承,根據長官考評,近10年來良好,本質學能佳,均能完成上級交付任務,工作正常推展,並未有因此不能繼續勝任軍職工作之事,頂多因影響單位平時宣導兩性相處規範成效不佳,在在證明自己可繼續勝任軍職工作。
阿國也說,根據近5年考績資料,除了109年因交通違規事件及漢光演習操課期間,短時間返回寢室休息而遭評定爲乙上外,其餘均爲甲等,艦隊未考量他服役期間整體表現,單憑109年間考績爲乙上,即作爲他不適服現役之個人平日生活考覈資料太過獨斷。
法官調查後認爲,阿國於105年就與女性同仁發生不當情感關係,經前妻原諒後,仍再次發生不當情感關係,顯示法紀觀念淡薄。且阿國因於109年對上級長官有不當言行後,才調任該艦隊修護科,後續僅完成分內工作,獎勵皆爲一般功績,表現平平,並無不可取代性。且無特殊狀況卻未參加本職學能測驗,工作態度上並非特別積極。
法官認定,阿國身爲資深幹部,本應以身作則,卻知法犯法,影響艦隊領導統御,且違犯兩性營規多爲汰除,下屬會以放大鏡檢視艦隊有無官官相護狀況,導致艦隊士氣不穩;另阿國無法通過安全查覈,無法調職或派訓,後續對單位影響很大,因此艦隊不適服現役退伍,因此遭勒令退伍,並無不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