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16歲少女賣淫 被男人折磨7小時
刑 事 判 決 書
被告人仲芒,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美團外賣員,住蘇州市姑蘇區,戶籍地江蘇省沭陽縣。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江,江蘇蘇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以姑檢三部刑訴〔2019〕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仲芒犯強姦、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9年11月8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於2019年12月17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於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仲芒及其辯護人**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強姦。2019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仲芒通過微信將被害人丁某(16週歲)約至本市姑蘇區闔村坊16號其住處進行賣淫嫖娼。晚上22時許,被害人丁某至被告人仲芒的住處後,要求先支付1500元嫖資再發生關係,遭到被告人仲芒的拒絕。被害人丁某欲離開之際,被告人仲芒採用掐脖子、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隨後,被告人仲芒用繩子將被害人丁某的雙手捆綁,並試圖再次發生性關係,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未能得逞。2.非法拘禁。2019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仲芒在本市姑蘇區闔村坊16號其住處強行與被害人丁某發生性關係後,爲逼迫被害人繼續與其發生性關係,以繩子捆綁、扇耳光等方式不準被害人丁某離開。2019年2月19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仲芒脅迫被害人丁某喝下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白開水,致使其陷入昏迷狀態。至當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仲芒聯繫滴滴車司機,並將昏迷中的被害人丁某帶上出租車欲返回沭陽老家。在行駛途中,被害人丁某醒來反抗並呼救,被告人仲芒採用暴力手段進行壓制,後司機將車開至京滬高速公路梅村服務區並報警。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爲被告人仲芒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姦他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仲芒非法拘禁他人,並使用捆綁、下藥等惡劣手段,且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分別以強姦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仲芒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予數罪併罰。建議對被告人仲芒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並數罪併罰。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強姦犯罪,被告人仲芒予以否認,辯解其與被害人丁某是網戀關係,丁某主動到其家中,且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對於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其未作辯解,庭審中一直聲稱自己“腦死亡”。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仲茫系初犯、偶犯、家族有××史,被告人仲芒也曾有精神疾病的就醫史;被害人丁某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對本案的發生有過錯;被告人仲芒雖然庭審中不配合,但是在公安機關已經如實供述了罪行,應認定爲坦白。
經審理查明:
一、強姦事實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仲芒通過微信與被害人丁某(16週歲)約定,仲芒付款1500元,丁某至其住處與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並將其住址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害人丁某。
當晚22時許,被害人丁某如約至本市姑蘇區闔村坊16號被告人仲芒的住處後,要求先支付1500元嫖資再發生性關係,被告人仲芒拒絕,並採用掐脖子、扇耳光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丁某發生了性關係。隨後,被告人仲芒用繩子將被害人丁某雙手捆綁住,然後試圖再次發生性關係,因被害人丁某反抗而未能得逞。
二、非法拘禁事實
丁某被強姦後要求離開,被告人仲芒以繩子捆綁、扇耳光等暴力方式阻止丁某離開。至次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仲芒謊稱,如果丁某同意喝下“春藥”就讓她離開,被害人丁某遂喝下一杯摻藥的水,隨後陷入昏迷。當晚23時許,被告人仲芒聯繫滴滴車司機武某,稱要帶女朋友回沭陽老家,昏迷中的丁某被被告人仲芒抱着塞進出租車。行駛途中,被害人丁某醒來並求救、要求司機報警,被告人仲芒多次毆打被害人丁某阻止其求救,對司機謊稱二人是男女朋友關係,要求司機不要理睬丁某的救救。後因丁某搶奪方向盤並堅決要求報警,司機武某將車開至京滬高速公路梅村服務區報警,民警到場將被告人仲芒抓獲。
經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仲芒作案時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證明被告人仲芒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摘錄的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仲芒的基本身份事項,與其供述相一致。
2.證人仲某(系被告人仲芒的父親)的證言筆錄證實,仲芒在二三年前一個人去南京看過病,具體什麼病其不清楚。仲芒的母親有神經官能症,姐姐也有神經科的病,沒確診過。
3.證人應祝平(系南京腦康中醫院內科醫生)的證言筆錄證實,仲芒於2016年4月來就診,算術,很緊張,下頜不能放鬆,注意力不急中,失眠二至三年了,當時給他做了檢查,顯示他有急性腦疲勞、腦損傷,做了腦循環和經顱磁的治療,並開了藥。過了幾天又來複診,說吃了藥可以睡覺了,減少了藥劑量,又做了治療,後來仲芒沒有再來過。
4.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經鑑定,被告人仲芒作案時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二)證實被告人仲芒強姦、非法拘禁丁某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丁某的陳述筆錄證實,2019年2月18日21時許,其與一男子約好到他家與他發生性關係,收款1500元。到他家後,其提出先付錢再發生性關係,該男子不同意,其就要回家,該男子將其撲倒在牀上,撕其衣服,其反抗,後來該男子強行與其發生了關係。第二天凌晨,該男子讓其喝迷藥,說喝了就讓其回家,其就喝了,後來感覺沒意識了,後來感覺有人將其擡上車,清醒過來發現在公路上,其讓司機報警,該男子不停地扇其耳光,並對司機說是男女朋友關係,其又搶方向盤,司機將車開到梅村服務區報警。
2.證人武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是滴滴司機,2019年2月19日18時35分許,接到一名男子電話讓其送他和女朋友回沭陽老家,其就同意了,約22時到人民路、砂皮巷接該男子,一名男子將一名女子抱着走到車附近,其幫忙開了門,該男子將女子塞進車裡,女子沒穿鞋,人是昏迷的。其開到人民路時,該女子喊救命,男子說二人是男女朋友關係,讓其不用管,女子就罵男子,其感覺男子用手肘壓着女子不讓她繼續說話,後來該女子撞車門,其聽到該女子聲音不對,應該是男子掐女子的脖子了,後來女子突然搶方向盤,喊救命,讓其報警,男子又掐女子脖子,說是男女朋友吵架,其堅持將車開到梅村服務區並報警。
3.證人王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住在仲芒隔壁,其侄子說2月18日至20日的晚上睡覺時,聽到隔壁有敲牆的聲音的。
4.被告人仲芒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證實,其辯解案發當日,與被害人約好到其住處來,二人發生三次性關係,其付款1500元,到了二樓牀上,該女子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中間女子提出先給錢,其不同意,就繼續發生了性關係,後來其就拿布綁了她的手,女子同意的。後來因爲這個女子賴在其住處不肯走,其就叫了滴滴司機,準備把這個女子帶回老家包養她。
5.微信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仲芒與被害人丁某的聊天到被告人仲芒的住處,以1500元的價格,發生性關係。被害人丁某在2019年2月20日凌晨0時21分發微信給朋友稱被綁架了,0時49分發短信稱被綁架了。
6.戶口本複印件、出生證明覆印件、蘇州市某某學院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害人丁某事發年齡爲16週歲。
7.公安機關在案發後拍攝的被害人丁某的照片證實,事發後,被害人身上的傷痕情況。
8.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提取筆錄證實,從被告人仲芒住處提取玻璃水杯、男式內褲上的血跡、紅色繩子上的褲子。從被害人丁某處提取乳房拭子、血液、尿液,從被告人仲芒處提取口腔拭子。
9.蘇州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2019]毒鑑字第152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丁某血液、尿液中以及被告人仲芒住所的杯子中均檢出氯硝西泮。
10.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2019]0692號鑑定書證實,被告人仲芒住所的牀上的男式內褲的血跡中以及紅色繩子中有被害人丁某的DNA,被害人左側乳房拭子中包含被告人仲芒的DNA。
(三)證實本案案發經過的證據如下:
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觀前派出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情況說明”證實,2019年2月20日0時53分許,丁某報警稱被一男子強姦,現人在梅村服務區,無錫滬寧高速交警大隊已將二人控制,民警到現場將被告人仲芒抓獲。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被告人仲芒及其辯護人無異議。經審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本院依法確認其證明效力。
本院認爲,被告人仲芒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仲芒還以捆綁、下藥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並有毆打被害人的情節,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且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仲芒歸案後始終辯解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與查明事實不符,不能認定其坦白。被告人仲芒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應數罪併罰。
綜上,公訴機關提請的量刑建議合理,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仲芒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