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 放寬集會結社自由
中央社訊
立法院院會8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刪除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以及人民入出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違者處以刑罰規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644號解釋,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禁止集會遊行,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及表現自由。
此外,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揭示,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和平集會及自由結社的權利。
內政部長江宜樺在條文初審時表示,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爲符合兩公約施行法意旨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考量比例原則,擬具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他說,國安法中有關人民入出境都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規定,未區分人民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出境,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意旨,且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等已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