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升溫 監察院暫緩辦理巡察業務

中華民國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監察院14日召開各委員召集人會議決議6月8日前暫緩辦理中央地方機關巡察業務

監察院14日下午發佈新聞稿指出,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級警戒考量國內疫情已轉趨嚴峻,中央及各縣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

監察院表示,爲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降低染疫風險,監察院14日召開各委員會召會議,討論監察院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之因應措施

監察院說明,按照「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7條規定,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爲單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監察院說,考量地方機關巡察業務,須由監察委員率同人員轄區巡察,並與民衆面對面受理陳情,巡察時中央及地方政府進行簡報之機關人員亦爲數不少。

監察院強調,爲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降低染疫風險,監察院召開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決議暫緩辦理中央巡察,並建議地方機關巡察各組委員亦比照辦理,於6月8日前暫緩相關巡察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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