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升溫 監察院暫緩辦理巡察業務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監察院14日召開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決議6月8日前暫緩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
監察院14日下午發佈新聞稿指出,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級警戒,考量國內疫情已轉趨嚴峻,中央及各縣市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
監察院表示,爲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降低染疫風險,監察院14日召開各委員會召會議,討論監察院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之因應措施。
監察院說明,按照「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7條規定,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爲單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監察院說,考量地方機關巡察業務,須由監察委員率同人員至轄區巡察,並與民衆面對面受理陳情,巡察時中央及地方政府進行簡報之機關人員亦爲數不少。
監察院強調,爲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降低染疫風險,監察院召開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決議暫緩辦理中央巡察,並建議地方機關巡察各組委員亦比照辦理,於6月8日前暫緩相關巡察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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