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 放寬結社權及協商權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案,放寬結社權及協商權。(考試院提供)

爲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考試院及行政院今天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同時下修協會成立門檻,並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全案近期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指出,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經考試院及行政院去年10月30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修法程序。此次迴應外界的訴求,以上開版本爲基礎,就協商事項、成立門檻、入會資格、協商處理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籌組等規定,重行檢討修正,希望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同仁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

此次草案共修正17條,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草案與去年兩院會銜版的主要差異爲:

一、考量各界時有反映協會成立門檻過高,本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定的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以及特種協會,招募會員人數由400人再調降爲300人;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之機關協會,招募人數由200人調降爲150人,以提高公務人員結社機會,並維持適度之會員代表性。另外,同時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入會資格,以強化協會會務的自主性。

二、爲放寬協商權的範圍,本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原定不得協商的「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予以刪除,同時將原定不得協商之「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限縮爲「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三、本次修正亦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送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成員,由原先9人減列2人(原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派的當然委員各1人)爲7人,以及將會議主席由原先的爭議裁決委員互選,修正爲由銓敘部指派人員爲當然主席,以減少外界對於爭議裁決公信力的疑慮,同時確保爭議裁決程序的順利進行。

考試院強調,目前透過修正協會法強化協會的運作功能,應是現階段最容易充實及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讓這項法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保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