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提案修法 公務員繳退輔基金「免稅」
考試院18日通過《公務人員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若修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用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訂自2022年元旦起實施。
考試院指出,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並使軍公教與勞工,和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18日通過《公務人員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第5條、第15條、第40條修正草案。
在《公務人員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方面,其修正重點包括:第一,公務人員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用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訂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
第三,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應自2019年8月23日解釋公佈日失效,爰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2019年8月23日施行。
至於《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的修正內涵,考試院說明,有關增訂政務人員自提離職儲金不併入薪資課稅,與溯自2019年8月23日刪除再任私校停發月退職酬勞金等規定,均與公務人員作一致性處理。
此外,因政務人員採離職儲金制,故無《公務人員退撫法》有關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月退休金的規定;而部分政務人員依原規定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其金額調整,依《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現行規定,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方式及比率一致,故亦無須另作修正。
考試院表示,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撥繳的退撫費用及退撫給與的課稅是採「繳稅在前,免稅在後」,因應本次公務人員退撫法的修正,將課稅機制改爲「免稅在前,繳稅在後」,對於已退休及現職公務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已依原規定課稅的年資,仍應保障該年資所計得退撫給與金額全部免稅的權益,所以將另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爲準據。
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則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