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須寫明四大條款

買賣合同是保證購房者利益的重要依據,而由於二手房背景以及交易過程相對複雜,經常發生買賣雙方由於二手房買賣合同內容不夠完備而引發糾紛現象。對此,業內人士建議,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寫明四大條款

一是要覈實並寫明簽約主體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需要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覈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簽約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是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

二是要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二手房交易過程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和違約行爲。爲避免以後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三是要寫明房產、附屬設施的交接時間有關費用承擔的劃界時間。

在確定和寫明所購二手房及附屬設施的交接時間的同時,還應注意確定和寫明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的劃界承擔時間。二手房交接時間和費用劃界時間是責任劃分的界線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後就有可能引起麻煩甚至糾紛。

四是要寫明付款和過戶時間。

首付款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定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爲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賴於房產過戶期限,因此過戶期限以及過戶手續由哪方主辦、哪方配合,必須事先確定並在合同中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