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鍾勾串警造假爽服勞役 最大司法醜聞案主角判2年2個月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造假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2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更新內容19:19)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案判刑確定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與負責執行的臺南市麻豆警分局官田所前副所長楊博賢等員警勾串在工作日誌造假,9個月即執行2196小時,被檢方依僞造文書罪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7日下午宣判,判處翁茂鐘有期徒刑2年2月;楊博賢處1年10月,但緩刑4年,並於判刑確定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50萬元。
一審認爲,翁茂鍾利用人脈關係逃避刑罰的執行,楊博賢執司刑罰的監督、執行人員未能秉公處理,均嚴重破壞國家刑罰執行的公正性,2人所爲並無可憫恕之情,但審酌楊因翁曾任「臺南縣警察之友會」,一時私心縱容觸法,犯後坦承並有悔意,因此宣告緩刑;翁則爲此案的主導者,造成社會大衆對公權力執行的公正性觀感不佳,且還有前案的有期徒刑待執行,加上該院量刑也逾2年,因此沒有宣告緩刑。
據查,翁茂鍾於2012年間因涉及共同炒作股票及填制不實會計憑證,被高院判刑1年確定,經臺北地檢署囑託南檢執行,南檢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2012年9月執行完畢。但臺灣高檢署接獲檢舉重新檢視此案,發現翁在2012年1月至9月間,即將高達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疑似執行不實,發交南檢偵辦。
今年4月1日,南檢在多處地點同步傳訊翁茂鍾、8名現職員警、5名退休員警,以及翁的秘書及南檢已離職及現職觀護佐理員各1人後,以翁及楊博賢涉嫌重大且有串證及滅證之虞聲押獲准。
南檢發現,翁茂鍾得知易服社會勞動,即利用警察之友會理事長的身分,在高階警官的陪同下,於2012年1月5日前往麻豆警分局報到,並當場表明希望前往距離公司較近的官田所勞動服務,經承辦業務的偵查佐電話詢問南檢林姓觀護佐理員,對方請分局自行決定後,即指定官田所爲執行單位。
翁茂鍾到官田所報到後,當時的所長將翁社會勞動的督導與管理,交給時任副所長的楊博賢負責,但楊卻將工作日誌從值班臺取走,放在廚房鐵櫃上與翁共同保管,甚至還填具不實的社會勞動內容,並指示所內10位警員在「執行督導」欄位蓋職名章。
檢方根據翁茂鐘的健保卡、信用卡等相關紀錄,認定翁茂鍾涉嫌與楊博賢同謀,在某些時間並未實際進行社會勞動,卻在相關督導與簽到表冊上不實記載,使翁提前將應執行的時數執行完畢,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法不執行刑罰等罪,將2人提起公訴,其餘11名同案被告均諭知緩起訴3年,並於2年內向公庫支付18萬元。
由於翁茂鍾在審訊時,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及內容全部都認罪,並向社會道歉,還強調不會逃亡,臺南地院8月24日開庭時,法官當庭同意他以50萬元交保,但限制住居在官田家,每天還要到麻豆警分局報到1次,檢方不服向臺南高分院提出抗告,但被駁回。
翁茂鍾僞造文書易服社會勞動臺南地方法院一審富商楊博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