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弄巧成拙 社會勞動造假因僞造文書遭判囚
翁茂鍾。本報資料照片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案遭判刑1年確定後,獲准可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他因與員警串通造假遭檢方撤銷,他不服提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行刑權時效已完成,檢方無法撤銷,檢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不過,最高法院認爲,本件因行刑權已完成不能再對翁執行原先的徒刑,但如果他能奉公守法,如實完成社會勞動時效就可以不用入監,但他欺騙檢察官結案,反而另案遭起訴一審判刑2年2月,如果定讞也只能入監。
最高法院說,表面上看翁茂鍾因法律規定不完備而獲益,但實際上卻得不償失,犯罪人應有所警惕,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
翁茂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高院分別判刑6月、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011年10月24日判刑確定,由臺南地檢署代執行,檢方覈准易服社會勞動,原刑期366天折算應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爲2196小時。
2012年1月3日起算後,臺南地檢署觀護人在同年10月30日以臺南地檢署社會勞動工作日誌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手冊爲憑,認翁茂鍾已履行時數計2196小時,籤請結案。
後來,檢方認定翁的社會勞動內容、時數之公文書不實,臺南地檢署在今年5月24日提起公訴,臺南地方法院判刑2年2月;執行檢察官也撤銷翁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翁不服聲請異議。
高院認爲,本案之行刑權時效在2018年間完成,但檢察官卻於今年5月28日及同年6月9日撤銷社會勞動、執行刑罰之指揮,因國家之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檢察官執行處分遭撤銷,檢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