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社會勞動時數涉造假 監院再糾正南檢、南市警察局
翁茂鍾社會勞動時數涉造假 監院再糾正南檢、南市警察局(本報資料照)
富商翁茂鍾涉佳和炒股案,判決有罪確定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2000多小時,卻在警方包庇下造假。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調查發現,臺南地檢署、臺南市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等規定,協助翁茂鐘不實易服社會勞動,因此依法提案糾正,並且促請法務部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林國明、王麗珍指出,翁茂鍾因佳和公司炒股案判決有罪,臺南地檢署準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履行期間爲2年,檢察機關在110年3月發現,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疑有出勤不實情形,對翁茂鍾、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及官田分駐所員警等人提起公訴或爲緩起訴處分,並且在同年5月28日撤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監委表示,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時任臺南地檢署觀護人室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時任臺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時任官田分駐所長陳宏平、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等5人的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依法提案彈劾,經過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指出,臺南地檢署未依據前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致無法落實社會勞動之推動與執行,且未確實監督翁茂鍾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造成翁茂鍾得以規避社會勞動服務之執行,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表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對於翁茂鍾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未落實管理、督導及執行,甚以僞造文書之犯行,累計不實之勞動時數,助其違法亂紀,有悖「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強調,「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雖明定各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應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檢察官、觀護、執行、政風、總務及文書等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惟查本案臺南地檢署並未落實,其他各檢察機關亦有相同輕忽情形,法務部應確實督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