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師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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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師:
作爲一個年輕人,網購已經成爲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種消費方式,但在網絡購物中經常會遇到購買的商品與賣家的描述不符或存在質量問題等需要維權的事情,此時我應該如何維權呢?《民法典》對其是否有特別規定呢?
王 勇讀者:
關於你提出的電子商務中的維權需求,我來作如下解釋:
隨着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電商平臺以其便捷靈活的運作模式正在逐漸改變着人們的消費方式。同時,基於互聯網電子商務所引發的糾紛也不斷增多,現行《合同法》中並未對這種新型的消費模式所形成的合同進行規定。
爲了彌補這一缺失,更好地爲互聯網電子商務爭端提供法律依據,《民法典》在《合同法》和《電子商務法》的基礎上,對電子合同的形式、訂立及履行都作了詳細規定。
① 電子合同可作維權工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網絡購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記錄等數據電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雖然其存在的形式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但《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其屬於書面合同形式,因此消費者可以網購記錄、訂單等電子合同作爲維權的依據,來維護自己在網購中的合法權益。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 電子合同何時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的訂立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步驟,其中承諾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在網購中,網購信息的發佈者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了要約信息,信息的獲取者以提交訂單,確認購買的方式給予承諾。基於電商平臺的特殊性,訂單一經提交就已經進入到要約人的支配範圍,此時合同已經成立。
既然訂單提交合同已經成立,那麼買家的付款行爲如何認定呢?大部分電商平臺訂單提交與付款是同時進行的,即購買者不完成付款不會形成有效的訂單。但也存在不同步的情況,此時購買者不付款的行爲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爲了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以及其他購買人的合法權益,多數電商平臺在這種情況下會賦予賣方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③ 電子合同如何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爲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爲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的標的爲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爲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爲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爲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爲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針對電子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況,《民法典》作出瞭如上具體規定,切實解決了在現實中電子合同在履行中的爭議,明確了電子合同標的的交付時間,爲明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