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黃山鎮海橋修復前的三個疑問
不久前,安徽省黃山市對受洪水沖毀鎮海橋(又稱“屯溪老大橋”)橋墩區域、河道等散落構件和石料的打撈歸集工作已近尾聲,後續修復工程設計方案開始提上議程。
作爲安徽黃山一張馳名中外的地域名片,鎮海橋的現狀及後續重修工作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而在今年夏汛時期,包括黃山鎮海橋、宣城旌德橋、婺源彩虹橋在內的南方諸多古老橋樑不同程度遭受水毀。作爲兼具社會公共交通功能的特殊基礎設施,受損的古橋,是應當進行另址重建還是原址修復?橋樑修復過程中,文物的“原真性”與“功能性”又該如何平衡?這既牽涉到不可移動文物在保護修復過程中的一系列重要學術討論,也關乎社會反響與民生日常。
古橋損毀 “修復”還是“重建”
安徽黃山屯溪鎮海橋建於明代,爲6墩7孔石拱橋,跨立率水、橫江交匯處,連接屯溪老街與黎陽老街。2019年10月,鎮海橋被列入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今年7月7日,受持續暴雨引發洪水沖刷及長時間高水位浸泡影響,鎮海橋橋面被沖毀,橋墩受損嚴重。
“當不可移動文物受損後,通常的辦法是修繕,修繕宜採用原材料、原工藝,以確保其‘原真性’;對於受損嚴重,無法修繕的宜採用遺址保護,不提倡重建;對於一些特殊需求,重建需逐級上報審批。”安徽建築大學教授劉仁義介紹,目前對於如何界定此類文物進行重建或者修復的技術參照標準還未有嚴格的明文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一般不支持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原址重建主要是出於對‘生造文物’的擔憂。”劉仁義說。
據瞭解,有着將近500年曆史的鎮海橋坐落於黃山市區繁華處,由於特殊區位因素,屯溪老大橋與黃山迎客鬆共同構成了黃山的城市名片,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也成爲維繫皖南人民地域情感的共同歷史記憶。鎮海橋遭受水毀後,黃山當地政府第一時間作出修復老橋的決定,洪水過後即着手進行橋體散落構建以及石料打撈。
“黃山鎮海橋所處的區位以及強大社會影響力使得此次原址修復有很強的特殊性,但這並不意味着其他受損古橋也一定要採用相同方法。”劉仁義說。
古橋修復前 是否進行考古發掘
在歷史上,受損的不可移動文物在進行遺址保護或修復前確有考古發掘的先例。
1924年,位於浙江杭州的雷峰塔由於年久失修,轟然坍塌,2000年3月,爲配合雷峰塔重建,考古人員對遺址進行發掘,顯露出塔山、廊道、倚柱、磚刻文字以及完整的塔基平面佈局。1981年,位於陝西扶風法門寺內的唐建佛塔出現部分坍塌,在爲修復佛塔而開展的考古研究過程中,埋藏了1000多年的法門寺地宮終於重見天日。那麼,同樣作爲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橋受損後,進行遺址保護或者修復前是否也應進行先期考古發掘呢?
西北大學文化遺產學院副教授、文化遺產管理系主任劉衛紅認爲,這取決於“對考古發掘所設定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劉衛紅介紹,佛寺、佛塔屬於一類特殊的不可移動文物,受到當時宗教、文化、政治因素甚至當權者個人意志的強烈影響。因此在建造時,建造技法、建築規制上有諸多個性化之處,有的佛塔下還設有地宮。因此進行考古發掘對還原理解當時特定政治文化環境有很強助益。
“是否對受損古橋開展考古發掘,應分情況而定。”劉衛紅說,“一是要看橋體受損情況,二是要看有無考古發掘條件。”
劉衛紅進一步解釋,如果古橋已經整體被毀,基於保護修復的需要,並且有開展考古工作的條件(例如河水的豐盈度滿足考古要求),還是需要開展考古工作。這樣可以明晰古橋的地基結構、瞭解古橋的發展演變等;如果只是部分橋面結構被沖毀,地基經評估安全性較好,則沒有開展考古發掘工作的必要,只需要在對橋基進行加固保護基礎上,開展相關保護修復工作即可。
劉仁義介紹,在歷史上的古徽州地區,建橋修路一般是由當地商賈富戶或民間組織捐資,僱用匠人依據本地生產生活經驗進行修築,方便當地居民出行。“古橋一般是在夯實橋基後以石料堆疊建設而成,不摻雜太多個性化因素。”
據瞭解,歷史上黃山鎮海橋曾經歷至少四次修繕。劉仁義說,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對鎮海橋進行修繕時,有大量圖紙、手稿在當地留存,豐富的文獻資料爲如今的古橋修復提供了有力支撐。
古橋修復“原真性”與“功能性”如何平衡
據報道,黃山市正嚴格按照文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積極推進鎮海橋修復。有文物專家建議,鎮海橋修復工程應堅持原工藝、原材料,儘量保證文物的原真性;橋體砌體採取古法砌築;適當擡高橋面高程,恢復原橋頭臺階;對橋亭的恢復進行研究。
如何在還原文物“原真性”的同時保證文物的“功能性”,這是不可移動文物在修復過程中難以迴避的問題。它直接影響着文物修復方案的制定,文物修復的最終結果乃至修復後文物的保護和使用規範。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教授賈珺撰文指出,文物建築修復應遵照“最小干預原則”“可讀性原則”以及“可逆性原則”,即文物修復應儘量保持建築物原狀,保留原構件,用最少的添加物與技術手段延續文物生命;文物建築所有信息可辨識,新添加構件與原物有明顯區別;文物修復所採用的各種支撐物、附件物都應“可被去除”,不應對文物本體造成新損害。
劉衛紅認爲,對於古橋這類兼具實用功能的不可移動文物修復,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跳出“泛遺產化”的思維陷阱。
“如果修復後的古橋只作爲一個觀賞景點,安置在沒有水的地方(例如干涸的河道上),也不再承擔交通功能,修舊如舊,完全古法砌築是可行的。”劉衛紅說,“但如果修復後的古橋依然需要承擔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功能,那麼文物的結構安全就是古橋修復的第一考量。”
劉仁義認爲,此次南方夏汛,大量古橋被沖毀的事實恰恰說明傳統古橋的條石砌築、石卯榫結構可能不足以應對當下雨情與汛情所帶來的壓力。“不同時期的文物修復工作都會在文物本體上留下特定的歷史信息。”劉仁義建議,修復鎮海橋的外立面可力求古樸,修舊如舊,但橋樑內部修復必須結合當代新技術新材料以確保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