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

本報北京3月3日訊記者李萬祥)3日,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並正式施行。依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將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爲。

該司法解釋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故意、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倍數的確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爲持續時間地域範圍、規模後果侵權人訴訟中的行爲等因素

最高法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情節嚴重是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要針對行爲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後果等客觀方面,一般不涉及行爲人的主觀狀態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爲計算基數。該基數不包括原告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司法解釋出臺是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要舉措,彰顯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對於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