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避險交易降稅子法規出爐 明定降稅適用範圍

權證避險交易降稅子法規出爐 明定降稅適用範圍(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權證避險證券交易稅從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財政部預告《權證避險專戶股價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第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辦法草案》規定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的標的適用的條件、適用優惠稅率條件、範圍及避險必要範圍。

根據辦法規定,權證發行人爲提供所發行的認購售權證流動量,自行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以迴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任,而於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依風險管理措施自行或委託風險管理機構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出賣認購(售)權證專戶內標的的股票,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每次交易價格的千分之1課徵證交稅,超過部分則不適用。

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是「按權證避險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的各檔權證交易資料」「合計」欄位內所列「預計賣出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之。但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位,按該金額細項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認售權證」總數認定之。

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價格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的股票超出基準的部分,如經查獲短漏繳稅額,則依規定補徵並且論處。

此外,權證發行人必須訂立適當的管控機制和查覈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並且稅捐機關因業務需要,可以要求權證發行人提供履行報價責任買賣認購(售)權證及認購(售)權證專戶內標的股票的買賣紀錄,權證發行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