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中院終審判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適用金融機構

專業人士表示,借鑑該案終審判決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有望在金融借貸訴訟上“沾光”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1月12日,針對業界所稱的“民間借貸利率重定後糾紛第一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中院”)官方微信公告了終審判決。

今年9月,最高法劃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後,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借款人洪某借款糾紛案被判以4倍LPR收罰息(金融借款按15.4%計算罰息),引發市場廣泛關注。彼時,民間借貸利率重定後,對金融機構是否適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計算成爲業內熱議的話題。

“從溫州中院判決來看,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貸的歸金融借貸;民間借貸歸民間借貸,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司法保護的程度也不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委員、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爲,“從現在的判決結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穩定在24%了,不會有較大變化。”

另一方面,將此次溫州中院的終審判決與銀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簡稱“86號文”)來看,肖颯認爲,“小貸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也就是說未來其利率上限不是隨着市場波動的4倍LPR,而是受到金融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年化24%保護的。”

“本次終審判決的重要意義,那就是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可以不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過,她也提醒,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也許其他地區的基層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法律適用有誤

此次,溫州中院終審“推翻”了一審判決,理由有二:有監管批准放貸業務資質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於本案。

事情起源於今年9月初。彼時,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一份案號爲“(2020)浙0304民初388號”民事判決書引起市場關注。

判決書顯示,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決,洪某向該行應償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應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而非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月利2%,即年化24%。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認爲上述民事判決,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2020修正)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利率對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進行調整

這意味着,新規出臺後,在審理持牌金融機構與個人的借貸糾紛案件時,地方法院參考了民間借貸新規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

不過,對於此次判決,業內當時討論的一個焦點,就有考慮到新舊規則交替案件受理時間是關鍵,這決定着案件是否適用新規。該案件於7月14日起訴,8月27日開庭審理。根據新規,“本規定施行後(即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推翻”了一審判決。

在11月12日的公告中,溫州中院二審判決認爲,“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複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第二個原因在於受理時間,溫州中院在公告中稱,“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於本案。”

溫州中院判決公告認爲,對於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上訴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案涉貸款的月利率爲1.53%,即年化利率爲18.36%;貸款逾期後,如按合同約定的月息加收50%標準計收罰息,則逾期利率達到年化27.54%。

本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

小貸、消金公司“沾光”

終審判決裡,溫州中院稱,“監管批准放貸業務資質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那麼同樣具備放貸業務資質的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能“沾上光”嗎?

今年8月20日,最高法發佈《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當期LPR4倍的上限。相比原來的“兩線三區”(“兩線”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三區”指司法保護區、無效區、自然債務區,民間借貸糾紛中超過該紅線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和支持),如果適用新規變爲“LPR4倍”,不少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都感覺心裡“沒了譜”。

“如果原有的‘兩線三區’(當前計算年利率爲15.4%)化爲4倍LPR上限,對放貸機構來說,風險利率和成本不匹配,對業務影響太大了,合規催收也難做。”華北某中等規模網貸業務平臺風控負責人曾向證券時報記者算過一筆賬。

在一審判決書中,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於2020年7月14日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複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爲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對於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訴訟,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銀行還本付息的請求,但對其主張的以月利率2%計算期內利率、本金罰息等不予認同。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表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複利,其總和已超過4倍LPR保護限度,該院參照原告起訴時4倍LPR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

在終審,溫州中院“推翻”一審判決。對此,肖颯解釋,“溫州中院的終審判決,認定銀行與貸款人之間的糾紛屬於金融借款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因此,不適用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依法改判。”

“銀行與貸款人的關係,並非民間借貸。”她稱,上述案件沒有必要遵循民間借貸的原理,即借貸雙方都是普通人,一般沒有金融專業知識,借貸也屬於偶發行爲,爲了防止高利貸影響貸款人的生活,與金融機構利率放開完全不同,民間借貸設置了司法保護上限。

同時,結合此次溫州中院的終審判決與銀監會發布的“86號文”來看,肖颯比較樂觀地表示,“小貸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也就是說未來其利率上限不是隨着市場波動的4倍LPR,而是受到金融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年化24%保護的。”

她認爲,“溫州中院的終審判決一定是經過慎重考慮,甚至逐級彙報得到反饋後的結果。因此,小貸、消費金融公司不用過度憂慮,退一步說,還有《民法典》施行之後的各類法律、司法解釋等重新梳理,屆時也必然有些與社會脫節的法律法規被修改甚至被廢止。”(記者 段久惠